简介:一、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一)总会计师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同时,我们也知道《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设定的会计前提条件是为会计主体服务。那么,企业中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即要为会计主体服务,又承担着监督会计主体的职能,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具有双重性职能,赋予了他们双重身份,既为监督者,又为被领导者,领导者是被监督对象,被领导者是监督的主体。实践表明,这种矛盾的监督机制对现实的财务管理是难以奏效的。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国家把经营决策的权力下放给企业
简介:现阶段我国各行业会计监督职能远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会计信息失真很大程度上是监督职能弱化所致,本文将就其成因与对策做初步的探讨。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成因《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职能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㈠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律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国家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法规,制度制定和执行检查三个环节进行的:1.会计法规制定环节。出于我国会计政策改变的步伐较快,新旧制度交替频繁,领导形成了新旧法律制度交替的“真空带”。有的法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有的法规定的过粗,可操作性差,造成了制度上的漏洞,从而导致法规对会计的约束力削弱,使得会计监督弱化。2.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由于会计法规、制度的执行主要是靠基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以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责任,既代表国家实行所有权的监督,又代表企业实行管理权的监督。因此在对国家和企业发生业务利益冲突时,会计人员因其是企业职工,很可能损害国家利益而保全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