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品质纠纷的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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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2年9月9日,美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92—024号洋茉莉醛的售货合同。合同规定,中国公司向美方公司出售10吨洋荣莉醛,合同总金额为210000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纽约单价每公斤21美元。合同对品质的要求为纯度最低为99%,并系杭州某香料厂生产的外销产品。合同签订后,美方公司于1992年9月14日开出了以中方公司为受益人,总金额为210000美元的信用证。为使货物安全保质的到达目的地纽约,美方公司于9月24日和9月27日两次发传真给中方公司,提出所运货物洋茉莉醛遇高温会发生质量变化,特别要求中方公司对于运输、储藏货物严格注意温度,不能太热,运输时安排较
作者 杲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外向经济》 1995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5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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