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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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