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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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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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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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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准则中规定的四个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之一的“会计主体”前提。
DOI
kd2z5nokd6/1936414
作者
蔡衡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11期
关键词
会计主体
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企业
会计核算原则
经营企业
完全独立
分类
[经济管理][财政学]
出版日期
1994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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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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