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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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5月7日财税[20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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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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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