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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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罪应归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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