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的司法平衡理念——以“和谐司法”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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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司法平衡理念是指裁判者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以结果为导向,对当事人之间已失衡的利益关系作出实质性衡量和判断,将之恢复至平衡状态,实现“和谐司法”。在民事审判中确立司法平衡理念,是凸现司法能动作用、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回应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海》 2009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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