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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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选择明示式罪名的立法方式来确定罪名,  1. 行为选择的选择性罪名应予以取消,  我国的罪名确定方式应采用立法明示式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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