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执行设定抵押房屋规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清,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共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但应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制迁出。该规定同时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5年6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