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健华,男,48岁,职员,居住香港。原告:王强华,男,52岁,职工,居住上海。原告:王绮华,女,49岁,教师,居住上海。原告:王舜华,女,46岁,职工,居住上海。原告:王友华,女,43岁,无业,居住香港。被告:王汝范,女,58岁,离休教师,居住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