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任意的诉讼担当之法律构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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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的突破,我国现行法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范围过于狭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律师代理制度及诉讼费用制度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以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为中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体系。我国应在完善当事人确定理论的基础上.以代表人诉讼为中心,引入团体诉讼制度,适当扩大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范围,重构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