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系四川A公司职工,于2012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2年4月23日,刘某在公司工作时,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跑急了将右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2013年1月20日,刘某工作时又被机器将右手弄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刘某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两次工伤后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健康必读:健康新语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