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6-16
/ 1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类。由于“非典”是一种新的传染病,所以未列入三类之中。但是,该条第5款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种,并予公布。”依照此规定,国务院已明确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使防治“非典”的工作有法可依。不久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做好“非典”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