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当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但该办法有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高校预防、减轻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