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缩小征地范围的一些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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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将征地定义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规定,土地审批制度中也缺乏对土地征收的用途和目的进行审核的环节,导致征地范围过宽,大量以经营性征地行为发生,而征地成本相对土地一级市场出让收益相差悬殊,征地矛盾日益凸显,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并进一步影响粮食安全,农村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