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这种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建立在法理学、程序正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三个方面均具有正当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虽然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援助等诸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范,但在很多情况下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性规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如何救济等内容,需要从进一步明确后果、完善救济程序等角度予以规范。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