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双氧水浸泡虾米的行政处罚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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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0年春节前,在盐都县组织的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有3户个体水产品批发门市,均将盛有双氧水的塑料壶与存放虾米的纸箱堆放在一起,现场监督人员随即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并同时对店主做了关于双氧水问题的调查笔录。店主均承认双氧水是用于浸泡虾米的,已使用半年之久。据此,经合议认为,经营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营户自知行为严重,很快就交款结案。但仔细推敲这3起行政处罚案件,有些地方值得商榷,也不失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