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适用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公告”与“通告”比较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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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由于这两个文种都含告知性,因而适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以致“公告”长期以来在基层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中被严重误用、滥用。请看下例(以下简称“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