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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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省国税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4日鲁国税流—[1996]22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