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所涉管辖权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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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经贸仲裁案件中曾遇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该仲裁机构名称不完整的情况,如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写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等,如何认定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