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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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程序,都是民事审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两者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的法律事实或者权利不同
按照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目的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为了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并不是为了解决权利义务的纷争;而依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案件类型不同,适用程序也不同
非诉程序适用于几类不同案件的审理,并且每一类案件都适用自己的特别程序,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因此非诉程序并不是一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而是几类不同案件审理程序的总称;而作为一般诉讼程序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
三、双方当事人不同
依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的案件都没有利害关系相互冲突的原告与被告;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四、是否允许上诉不同
按照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送达以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提起上诉;而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外,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对一审案件提起上诉。
五、审判组织的不同
按照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都是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适用一般诉讼程序的案件,除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由合议庭审理,并且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吸收审判员参加。
六、审结期限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以外,其他适用非诉程序的案件,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限,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知,按照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一般较短且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要延长,则必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有关审限的规定。
七、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同
按照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即使发现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新理由,法院也可以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依法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无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结后生效的裁判,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撤销生效裁判。
八、案件费用的收取情况不同
按照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只需要交纳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原告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并且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用。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