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公款和特定款物之外的一般公物的行为,《刑法》却没有将其纳入其中。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疏漏。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人大建设
2002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