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妇女人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
科学合理,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重视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中时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也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此项规定也不失为是女权主义的体现。
5、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拥有一个配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一夫一妻制在人类社会虽然已有几千年,但是在私有制社会里却是专对妇女而言的虚伪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对一夫多妻这种婚姻现象的批判和讽刺,是国家重视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新时代女权主义的体现。
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不足
尽管我国婚姻法中有诸多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但是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如下:
1、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即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是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非常笼统和不
科学,极易使人产生误解,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2、《婚姻法》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具体情形及在不同的使用场合,规定了相应责任的行政责任,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在离婚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有过错方)无论是否同意离婚,只要对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就会依法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惩罚,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真正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往往由于证据不足,使家庭暴力的事实无法认定,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五、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完善
保护妇女权益关系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谐,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文明、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
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力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2、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
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等。这些规定还不能给女性足够大的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独立自立意识也在增强,她们希望在家庭之外还拥有属于自己的事业。但在现实中,她们往往被琐碎的家务缠身。为此,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我们除了要规定以上的义务外,还要更加明确夫妻在处理家务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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