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诉证据采信规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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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学家菲利说:搜集证据、检讨它们并加以评定-这就是刑事诉讼全部内容所应表现的。这句话精辟地阐示了证据采信规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对证据采信规则作了规定,但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改革,这对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改革探索中,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存在推诿扯皮等问题。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证据采信规则引起的。对证据采信规则的立法完善和证据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机关的强烈呼声。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渐进式、阶段性地推进改革,实施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完善。

  一、研究证据采信规则的意义

  随着主诉检察官制、主审法官制等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深入,势必要求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采信证据时用统一标准来衡量,防止因主观随意性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证据采信规则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证据采信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司法公正首先要求做到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有一系列的规则,而证据采信规则就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据采信规则是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没有证据采信规则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混乱和波折,就会出现主观随意断案。证据采信规则的建立给司法人员带来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为保证司法人员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

  3.证据采信规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被证据采信规则确认后的证据才是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犯罪事实确定以后,才能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证据采信规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二、证据采信规则的基本原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下列原则应当成为证据采信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三、证据采信规则的内涵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认识不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笔者认为确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具体明确、易于操作,简言之就是要建立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据此,我们认为证据不足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即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所有这些环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


  总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者说全案证据)未排除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如果定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在疑点,矛盾没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惟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对于凡是证据不足(即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的案件,应当根据“疑案从无”规则,由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