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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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但量刑请求权却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

  其一,庭审方式改革使量刑请求成为检察机关公诉请求的应有之义。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庭审方式改为控辩式,这种庭审方式的特点是:控审分离;控、辩直接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与旧的庭审方式相比,法官不再出示证据和主动进行庭外调查,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模式下,就要求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包括量刑请求,以此作为辩方辩护和法官裁判的依据。

  其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的追诉人,除了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理应明确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公诉权的实质是一种求刑权,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指控人适用刑罚。”

  其三,从国外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简易程序,如处罚令程序,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简易程序,如辩诉交易程序,检察机关都有量刑请求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程序中,检察机关也有量刑请求权。

  基于以上对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法理依据的分析,笔者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设如下规定:

  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或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阐明理由。

  当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出入较大且不阐明其判决理由或理由错误时,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提起抗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