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预警机制和案件移交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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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警机制

1、预警发布

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下发各地市,坚决防范不法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各市局对上级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预警信息,要及时组织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实结果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

2、预警上报

市局出口退税部门要在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上报“出口退税预警异常情况统计表”,并上报该季度预警工作书面报告。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同时要向市局领导和市局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报告。对于突发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和发现有重大骗税嫌疑的要随时上报。

建立案件移交机制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中,发现出口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需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应填写《移交实施税务稽查建议书》(附录E)。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税务部门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中查补的税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于出口货物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应征税款,退税部门向征收部门出具“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附录F)。

出口企业假报出口或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出口企业,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报经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代写硕士论文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