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由中西方国家法院和政府关系的对比引起的法律思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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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西方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最基本的平等。不管个人、政府或其它社会团体在法律层次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的关键时期,要大胆借鉴西方法律的思想精华,为我所用,加速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西方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最基本的平等。不管个人、政府或其它社会团体在法律层次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的关键时期,要大胆借鉴西方法律的思想精华,为我所用,加速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一、近代西方法治国家法院和政府的关系
近代西方“法治”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平等注重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这是起码的平等,它标志着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基本转换。简单的说,不管是个人、政府或其它社会团体,都不存在不受法律约束或其他特有的权利。对政府,西方人认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意愿所设立,在行使管理职权上尤其要遵守法律。当然政府也会犯错误,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它们选择“以权力制约权力”作为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而这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便可充分证实。
在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预备竞选连任,其手下的政府官员求胜心切,不惜采用一切方法,在对手民主党总部办公室装置了窃听器,试图截获有关情报。结果没过多久便被人发现,窃听人员也被当场被捕。于是检察官便立即将几名窃听分子送上法庭。然而尼克松本人则纠集谋士商讨策略,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谁料他和谋士如何掩饰丑闻的谈话被白宫内的录音装置一五一十的录下了,显然这是证实事实的重要材料。当地法院要求尼克松交出全部录音带。而尼克松却声称具有绝对的行政特权,交出录音带也有损公众利益,于是拒绝交出。法院不管这些,照发传票,判他在数日内交出。尼克松不服,将官司闹到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结果合议庭以8摘要:0投票结果维护原判。在美国,上至总结,下至平民,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院就是法律的象征,任何人不得违反法院的判决。至此,尼克松本人难辞其咎,不得不宣告辞职。其实,这桩案件输赢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一种“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和法律有亲近的关系。当年的美国人,一方面为尼克松扼腕叹息,另一方面又深为美国法院“公正堡垒”的形象而感到自豪,更为法院在旁边“看着”政府而感放心。这也充分体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闪光点摘要: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平民一样,只能说一不二。
二、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政府和法院的关系及缘由
在现阶段中国,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当前紧迫的任务。司法独立也越来越成为法制现代化的一种趋向,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很多年有效的改革办法,也取得了不小进步,但在当前,我们的法院和政府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法院的领导体制并非垂直管理。这种制度使法院的司法活动必然受行政指令的影响,直接导致司法公正。同时,这种体制也使得法院地位降低,更不可能站在政府旁边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法院的人事权和各种后勤保障及财务开支都依靠于地方政府。对于涉及到政府的行政案件,法院必然是“三思而后行”。再次,行政机关权力的泛化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国历史几千年的封建文化思想并没有被完全根除。人治主义的色彩还相当浓厚。帝王的绝对综治和吏治的发达,必然为法律世界中的人治主义提供现实的基础,因而使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无瑕顾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和此同时,这种权力的任意行使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这也就导致了“政府里边的法院”现象的产生,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来规范自己。但这种规范的力度是相当弱的,它显然不如法律这种强制力的规范手段更加有效。
当然,中国现阶段的这种法制状况虽有这样那样的弊端,这是和中国历史的传统法制观念是密切相关的。其一,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思想的统治,使得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这直接影响到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其二,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且各个司法机构的设置都处于行政机构的管理之下,这也是影响我国现阶段法制状况的一个因素。所以,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是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换过程,这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是逐步实现的,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我们找出自己的差距和不足,学习好的经验和方法,以加快法制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三、由政府和法院间的关系引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对比
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其它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这种有关政府承诺的观念,似乎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中国政府的“回答”是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是“赐予”的含义。同时,西方人认为政府和人民是一种“契约”式的关系,这个关系表明,假如政府不合格,民众有重新选择的权利。因为“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政府当然也要遵守这个契约。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而就此观念而言,中国人一般只知道契约属于私领域,从不认为公领域诸如国家管理也有契约的新问题。


不过无论是西方人还是中国人想对政府犯错误进行一定制约都表现出了“宽宏大量”。大家也都希望找个办法,使政府少犯错误。由于中国人对人的基本看法是“布满信心”,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则相反,由于对人的基本看法是“缺乏信心”,因而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办法。这恐怕就是“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产生的一个缘由。
四、两种法律文化的对比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启示
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仅仅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差异。正是由于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之间有传统和现代、先进和落后的区分。显然,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相对落后的国家,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不应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置之不理。假如一意孤行,那只能拉大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要缩小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加快法制进程,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㈠大力强化全民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积极的手段,使法制思想深入人心。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中国历史上也有法律,统治者用它来约束人民,而自己却不受约束。在西方近代之前也和中国差不多,而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制度的不同源于文化的差异,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最首要的也是具有长远意义的必须清除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传统观念,使新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人们头脑中生根。
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过去又实行了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的习惯和作风根深蒂固,以致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漠。要树立法治观念,就必须明确,第一,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法大于权。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约束。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政论及其它组织在适用法律上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我们要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只有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才能在举国上下形成一种公民普遍知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氛围。而且,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一个过程,需要经常的及至旷日持久的努力,不能指望立竿见影,毕其功于一役。要下大力气真抓实干,通过各种形之有效地宣传教育,推动我们法制建设不断前进。



㈡尽快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司法体制,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
一套真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现代法治的精神远不仅仅是公民守法,重要的是政府守法。谁来监督政府守法?谁来裁判政府是否违法并迫使政府守法?只有法院、法官及其司法。所以,法院必须超乎于政府,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仲裁人。它不是政府官员,更不能从属于政府。假如它处于政府的控制支配下,就不能充当政府和公民仲裁人的角色。假如没有保证政府守法的法律机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变革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审判难的一个主要症结就在于司法不独立,宪法授予的权力也还没有全部到位。就人民法院来讲,人、财、物等许多权力都由行政机关把握,来自行政机关的关系网便不敢抵制,否则法院就会断炊断粮;对法官个人来讲,即使素质较高,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所作的努力也是微弱的,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我认为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具体制度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第一,司法体制上体现在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以防止行政机关更多的干涉司法活动;第二,法院的人事、预算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上的权限,由法院自己来行使,以摆脱权力金钱和人情关系的干涉和困扰;第三,提高对法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尽快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法官队伍。司法途径一般认为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和最有效的手段,假如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保障,社会腐败则就难以救活。
㈢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制度,约束权力的滥用。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加快推进的时期,必须要求重新整合国家权力结构,通过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自由权利,从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要实现依法行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摘要:一是政府职能必须全面转变,把发展经济和提高全民待遇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应体现“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的原则和完全具有服务型的功能。假如政府职能不能全面转变,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二是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即依法行政,按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二者缺一不可。行政效率低往往就是缺乏必要的行政程序而引起。法定程序是法律的中心,要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尽快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指示,这是当今所有法治国家执法的前提条件和保障。三是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权力应受到必要的监督。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人民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将管理国家的大事赋予各级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绝不能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变成为个人谋私利的特权,也绝不答应各级行政机关游离于人民的监督之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权力的同时,又要受到国家其他机关法定权力的制约;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古今中外,凡是依法治国成功的国家无不都是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我国的监督体制已初步建立,但功能力却不够强。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还要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改变和消除滥用权力,超越权力的现象,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利,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

如前所述,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力为界限。托马斯曾指出摘要:“在权力新问题上,不要再想到对人的信任,而只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这就说明滥用权力的潜在危险性。因此,应当抛弃理想主义式的掌权者的善意的依靠,而应以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执掌权力者的行为,假如说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至上的权威性是法治的外在特征的话,那么所在政府权力都应受制于法律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这两个方面有机的统一,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摘要:
⑴刘 星 《西方法学初步》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8年10月
⑵一 正 《西窗法雨》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7年1月
⑶刘海年 李步云 李 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8月
⑷张文显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1月
⑸姜明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