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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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平衡。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龙头的商业银行居于过分垄断地位,而在广大的农村、乡镇地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种类单一,数量较少。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四大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行纷纷按照商业化和赢利化原则,将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一些县及县以下的经
营机构相继被撤并,与此同时,在县、乡、镇等地区,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又难以担负起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县域金融主体的缺失,为民间融资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第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资金不足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以解决。民间金融则缓解了这一问题,既可以为这些经济主体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为其补充追加资本。所以,民间金融通过融通社会上的闲置资金,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第二,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门槛高等方面的不足。此外,民间金融的活跃和发展必然抢占正规金融机构的部分信贷市场,从而形成对正规金融的竞争压力,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自身竞争力。
  但是,民间金融也会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第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第二,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冲击。民间金融在融资过程中一般采用高利率手段,这必然会分流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此外,民间金融发放信贷的手续简便,提供的融资规模不大,交易时间较短.受到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欢迎,造成了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分流。由于民间金融缺少严格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所以,必定会对正规金融市场有较强的冲击。第三,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
  
  四、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途径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能够如此快速发展,表明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一方面,民间金融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其发展可以解决农村地区出现的“信贷真空”,有助于改善农村的融资环境,促进城乡金融的和谐发展。可见,民间金融的发展对金融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民间金融,不应打击和取缔,而需采取“疏导”的办法,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有效的金融监管下充分发挥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不断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合同法》,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尤其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更好地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开放市场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民间金融产生和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压抑,因此,我国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制,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2004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调整存款基准利率,同时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官方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之间及个人的交易成本,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对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审核、登记,把其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金融领域等进行规范;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债务债权约束管理,严格控制其主要业务范围;同时,在中央银行或银监局的各级机构下设立相应的民间金融管理机构,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控。
  
  (二)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的银行金融体系,建立社区银行
  民间金融是为解决一定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而形成的,是一种“内生金融”。社区银行的建立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和农村融资环境的改善,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中小银行的效率和竞争力。更重要的是社区银行强调区域性,能有效地防止“虹吸现象”,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我国对社区银行的界定:社区银行是指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王爱俭,2006),可以采用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产权改造的方式,将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造成主要为社区服务的社区银行。我国目前现存的金融机构由于产权结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现有机构从功能上不能满足社区金融服务的需求,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机构的改造,引进民间资本和吸引自然人注资,改善股权结构。同时,通过对现有银行的治理和结构的改造,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监督,降低现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解决坏账问题,并通过政策优惠和法律规定引导这些金融机构将业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