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SFDI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其金融创新会促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法,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此外,为了规避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外资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维护和保持东道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内在驱动力。因此,从中长期来看,FSFDI能够增强东道国的金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进而使东道国的宏观经济金融更加稳定。如Demirguc等(1998)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数量与东道国爆发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外资银行具有稳定东道国金融体系的作用。Bonin等(2003)认为,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与私有化改革之初的混乱情况相比,外资银行起到了增加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银行,其资本实力雄厚,资产多样化程度较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因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波动的敏感度较低,能够为东道国的客户提供相对稳定的贷款。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敏感度较高的跨境贷款以及本地银行贷款则难以做到这一点。此外,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资银行可能会起到“稳定锚”的作用。因为外资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而且在必要时会得到母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使其在东道国金融危机期间能够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破产概率相对较低,因而有利于东道国的金融稳定。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其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外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期充当东道国国内资金的“避风港”,从而使资本外逃变成东道国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转移(即资金由内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减少由于资本外逃对汇率和利率形成的压力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3. FSFDI产生的问题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
首先,外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如风险管理和信贷评估策略,往往由其所属国的总部决定,而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仅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因此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其总部的全球经营战略而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方面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会更加专注于境内业务,进而导致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使东道国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总部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如在特殊情况下,当外资银行的总部陷入困境时,由此带来的全面收缩可能对东道国产生负面影响。这可以看作是传染效应。此外,外资银行总部的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变化也可能对东道国产生影响。如出于调整经营战略的考虑,外资银行总部可能缩减其在东道国的金融产品种类,而这可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相左。其次,FSFDI可能导致信息缺失进而加剧信息不对称。当外资银行的总部决定将其在东道国境内的子银行摘牌停止上市时,会造成市场信息的缺失。一方面,股票市场所具有的价格信号功能消失了;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不再需要发布公司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等信息,市场透明度将会因此下降,市场分析人员也无法评估和分析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并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也将变得困难。因为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衡量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这要求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由于信息缺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总之,外资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金融脆弱性,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1998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委员会举办的联合论坛上,与会各方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应当加强外资银行所属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与合作,构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确保双方金融监管的审慎有效。
四、新兴市场国家吸收FSFDI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努力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资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直接投资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单独开设分行逐渐变为通过并购本土银行建立控股子公司。例如在中东欧国家,到2003年末,有超过85%的外资银行以控股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在1994至1998年间,外资银行在拉丁美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数量也由6家增加到56家。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大量投资,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而控股子公司则可以利用杠杆效应,以等量资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分支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能以总行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因而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而子公司则是独立于总行的法人实体,既有利于其总行实现多元化发展,也能有效应对新兴市场国家不同程度的中央集权,规避各种针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条例。FSFDI形式的变化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为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改革陈旧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与其外资银行所属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沟通,分享监管信息,以此努力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监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