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产权非物质权能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 2
 如果a:0,b;i0,则EU二bEU(S)一EU(C),这是N,类全民的效用函数。N:类全民关心国有资产是出于一种责任感,关心国有资产可以给他们带来某种精神效用(非物质效用)。比如刘姝威是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全民)中的一名研究人员,关心国有资产不会带给她任何直接的物质效用,但她做完蓝田股份的一系列分析后,出于学者的责任和勇气还是给《金融内参》写了短文,事实证明,她的关心给国有银行的止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长期以来, 不同经济学派关于国有银行效率、国有银行改革等种种争沦本身就表明了不同的学派对国有银行(企业)的关心。
  如果a=0,b=0,则EU=aEU(M)一EU(C),这是,类全民的效用函数。N类全民关心国有资产虽然不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物质效用(他们付出了关心国行资产的努力,也无法索取、分割属于他们的那—份国有资产),但是会给他们带来间接的个人利益或物质效用。如媒体人员经过调查、研究,揭发和披露了许多重大的经济金融诈骗和金融违规事仆,他们关心国有资产的回报是间接的,全民给予他们回报的方式是多购买他们发行的报刊、杂志或研究报告,并给予他们很高的社会荣誉和职业声誉。
  如果a≠0,b≠0,则EU=aEU(M)+bEU(S)一EL(C),这足N,类全民的效用函数。N类全民包括—-些研究人员、媒体人员、证券分析师等,他们关心国有资产,既想出名,也想得到间接回报。他们得到的精神效用回报是直接的,物质效用回报与N类全民一样是间接的。
  
  (二)初始委托人监督路经的独特性:产权舆论监督
  在私有产权为主体的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小,存在完善的“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机制;“间接监督”机制对企业代理人(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主要是通过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等来发生作用的。“直接监督”机制就是“用于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即私有企业的股东(委托人)如果对企业代理人(经理层)的经营状况不满,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改选不称职的纤理人员,或在股票市场上抛售其手中股票来退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机制是互为补允的,委托人之所以行使其直接监督权(“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是因为间接监督机制(完善的竞争性产品巾场和经理人员市场)为其提供了甄别代理人(经理层)是否称职的依据、更换不称职的经理后可以及时找到合适的替换人选。而在我国,国行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初始委托人(全民)无法退出,“用脚投票”机制不存在。国有制广泛性决定了无法保证每个初始委托人都拥有罢免不称职代理人(经理层)的投票权。这样,作为国行银行的股东,初始委托人既无法“用脚投票”也无法“用手投票”。
  当前,我国除了一些关键性行业外,市场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这样对国企代理人间接监督机制(市场环境)还是比较容易建设的。当前对国行银行改革的关键是缺乏对代理人的“直接监督”机制,并且国有制的本质规定性和矛盾性决定了同有制是无法建立起“直接监督”机制的。正如我们前面所述,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下,全民所有制同样有N:类全民、N:,类全民、N,类全民去关心国有资产,由于初始委托人没有“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直接监督”权利,但初始委托人是国有银行股东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具有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权力,他们的监督只能是一种产权视角下的舆论监督,我们称之为产权舆论监督,是指初始委托人对各层次代理人“说三道四”的评论,比如发表一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好坏,“外部人”和“内部人”是否尽职尽责,是否有偷懒或机会主义行为的评论。产权舆论监督是替代全民所有制所缺乏“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间接监督,因产权舆论监督发生作用,必须通过初始代理人(国家)才能发生作用。这样,在私有企业制度下委托人具有的“直接监督”变成了国有制厂的另一种“间接监督”,国有制度下,社会提供给同有资产初始委托人的是“双重间接监督”机制,这就更决定了国有资产非物质权能回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设立国资委和汇金公司的目的是为国有银行(银行)找到一个真正的股东,这对实行政企分开十分重要, 但是国资委与下属企业、汇金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产权舆论监督可以弱化此问题。 国资委和汇金公司仍然属于代理人范畴,它们也需要监督和制约。全民的产权舆论监督是监督制约各层次代理人(包括汇金公司)的最好的方式。可以说产权舆论监督是防范和控制“代理人制约机制”失效的重要辅助机制,也是使国有银行公司治理从“形似”到“神似”的要件。
  产权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全民拥有国有银行(银行)的非物质权能,只有把本来属于全民的非物质权能实行回归后,全民的产权舆论监督才有可能发挥作用。因此国有银行非物质权能的回归具有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产权非物质权能:“公共过道”的侵占与清理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本应属于全民的国有产权非物质权能,事实上属于某些个体,是事实上的私有性的国有产权非物质权能,是事实上被“侵占的公共过道”。2005年的头几个月,中行“高山案”、建行“张恩照事件”、农行“内蒙古案件”的相继曝光,引起了各界对银行业的空前关注:而在以往,这些问题往往不为外人所知。正是考虑到这种状况,银监会有关领导在会上提出,应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监管部门,哪些可以说,哪些不便披露,须从制度层面给出明确的法规界限。这表明实践中,我国已开始了清理被“侵占的公共过道”的努力。我们对国有产权非物质权能的研究则表明做好国有银行各级代理人的信息披露工作是国有产权的应有之义,实际上是一种产权权能的回归。

  当前关于国有股权交易、国有银行岗位工资和薪酬制度改革的信息,依然是在纵向的各级代理人之间流动或为内部人控制,初始委托人的国有银行产权非物质权能是缺失的,这为各级代理人提供了机会主义行为机会和空间,可能导致代理人的巨大道德风险。例如,在MB0中的股权交易价格,内部人为自己定价:在国有银行管理层薪酬制度改革中,是代理人给自己决定薪酬高低。因此,清理被“侵占的公共过道”(给予全民国有银行国有产权非物质权能)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多方博弈的长期过程。
  
  五、结论
  
  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下,并非所有的国有银行初始委托人(全民)在监督国有银行各级代理人上都具有“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行为”。全民的产权舆论监督在戳破“蓝田神话”、揭露银广夏事件、东方电子事件和“科龙案”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林毅夫等(1997)认为充分信息是国有银行进行改革的关键之一,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了确保实现对代理方监督和激励的相容性,委托方就必须取得充分含量的信息。因此,国有银行产权非物质权能回归十分重要,即非上市国有银行、国资委和汇金公司,向国有银行初始委托人(全民)披露它们的经营和监督信息是全民治理发挥的前提条件。当然,非上市国有银行、国资委和汇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监督信息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披露,则是另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