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涵义的历史演变(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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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斯蒂沃也剖析了经验和客观性之间的纠葛:在任何给定的陈述中,客观性(客观内容)的程度是由查明的个人、群体或共同体可以得到的或“在其内”的信息的范围和深度决定的。人的任何经验现在能够做出的最客观的陈述由这样的人、群体和共同体做出:他们或它们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经验具有最广泛的心理的和物理的揭示,也就是说,在现在和过去通过历史描述揭示。在任何给定时间,最客观的探究模式是下述人的探究模式:这些人达到人的经验的尽可能广泛的范围,被定位于探索这些经验的极限,以便扩大它们的范围。虽然客观的陈述被用来指称理想的体系(无所不知的认知者),但是它们本身不能被想象为在理想的或超验的形式或领域中存在。实际上,客观性比以上陈述的事情还要多:它是关系、情感、思想、直觉的复杂的和多重的过程,是“不可称量的和无法表达的”。 胡塞尔则别有一番苦心,他告诫人们要注意主观经验的客观性一面:
当谈论“客观性”的时候,不考虑经验这种客观性,不认识这种客观性,即实际地、具体地造就这种客观性的主观性,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研究自然或研究整个世界的科学家,看不到他们所获得的一切作为客观真理的真理和作为他们公式的基础的客观世界本身(日常经验的世界和高层次的知识的概念世界)是在他们本身中发展起来的他们自己生活的构造,这也是一种朴素的观点。一旦我们注视到了这种生活,这种朴素的观点自然就不再可能站得住脚了。
不管客观性的涵义多么众说纷纭、多么莫衷一是,它的主旨和精神实质还是大体清楚的。这就是,客观性大致包含三方面的意蕴:本体论的客观性、认识论的客观性和价值论的客观性。本体论的客观性指称客观实在,也就是本体实在,它意含外部实在或客体的客观存在(实存或潜存),客观实在是感觉和思想的源泉和依据。彭加勒甚至把“实在的”等同于“客观的”。他在谈到“实在”之处加注说:“我在这里使用了‘实在的’(real)一词,是‘客观的’(objective)一词的同义词;我这样用法与一般习惯用法一致;我也许错了,我们的梦虽然是实在的,但它们并不是客观的。” 我们这里所谓的本体实在,即借助感觉和经验在日常生活中总结和积累的常识实在,以及在常识实在的基础上通过思辨的构造而形成的形而上学实在。观念论者以及形形色色的反实在论者不认可本体实在,尤其是反对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本体实在,而仅仅承认经验实在 ,这是有局限性的。其实,仅仅相信经验实在是不够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错误的,因为它是朴素实在论和实证论的立场,因为它排斥不能直接经验的实在,排斥科学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作为理论实在的基本概念,从而使科学无立锥之地。爱因斯坦明确地抛弃经验实在观,而承诺本体实在和理论实在 ——他是明智的和正确的。
认识论的客观性是作为哲学和科学的认识论或知识论的客观性。着客观性的要点是:科学理论的客观性附属于实在或客体而不是认识主体,采用客观的方法或程序才能达到对事物和现象的正确认识,最终形成与实在或经验符合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和理论。这样一来,客观性便与实在和真理密切相关——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然主义和科学实在论的态度。雷斯蒂沃径直表示:客观性是人和导致真理的“探究的客体”之间的关系 。齐曼在论及这个问题时说:
从自然主义的角度来看,科学实在论意味着相信公共不变量。它暗示我们把个人行为建立于其上的精神“地图”的一些特征是认知上客观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仅在其他人的思想中分享,而且也不会被我们的(或任何人)的行为、概念或思想所影响。通常,这些特征为我们个人的存在交织成一幅稳定的、组织缜密的语境。这就是我们和普通大众所谓的“外部世界”。这个世界的“实在性”并不是我们对它的臆测:作为人,作为共同体,作为有意识的进化生物物种,世界的实在性是我们发展中的知识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特征。
价值论的客观性即作为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客观性:对实证、理性之类的客观判断标准的承诺;在对世界的认知中秉持一种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尽量排除和减少个人的兴趣、爱好、期盼、偏见、任性等等的影响,一切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个人的主观愿望出发,并自觉地接受实践的检验。这里牵涉到客观性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认识活动和探究过程中无疑有价值因素介入,但是必须使认识的结果尽可能地摆脱价值的左右,在科学的认识中尤其应该如此行事 ——只计结果的是非正误,不管个人的好恶利弊。若反其道而行之,就不会产生客观的认识和判断。幸运的是,虽然附属于知识的逻辑结构中的价值学判断,通过哲学取向和方法论基础渗透到自然科学之中,但是认知活动是价值取向的事实并没有剥夺它的客观性意义的内容。在这里,科学共同体及其不成文的规范是价值论客观性的根本保证。诚如默顿所说,把科学看做是完全与价值无关的,或者看做完全受价值的决定,都是错误的。科学中的客观性部分地是可能的,因为一套制度性的价值和规范为保证客观性提供了基础。诸多价值和规范影响科学工作,但是这并不表明承认研究成果是主观性的观念。

当然,价值学的进路并非仅仅以建设性功能出现。不过,如果这种取向被客观地推动的话(即如果证明它是科学认知本身的结果的话),它就不是异己的,从而能够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的发展起本质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由此可见,客观性和价值并不是绝对互斥的,倘若处理得当的话。隆季诺讲得好:
共同体的价值完全可以依然体现在科学推理和研究纲领中。社会相互作用决定,什么价值在探究中被译码,哪些价值被消除,从而决定哪些价值依然被看做是在给定时间表达了科学知识的理论和命题中被译码。价值与客观性不是不相容的,但是客观性被分析为共同体的实践的功能,而不是个体研究者对于他们的材料或描述与被描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之态度。
社会价值和与境价值确实在科学研究中起作用。它到底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依赖于我们对于所述的特定价值的取向。 其实,说穿了,要求判断、知识、理论具有客观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标准 。此外,为了达到客观的认识和结论,当然必须尽可能排除和减少个人感情的涉入。然而,这样做决不是要求人们冷酷无情,更不是祛除在认识活动中坚持道德原则和社会责任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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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17世纪以来,客观性就是一个整体的和永恒的概念,笛卡儿对此有重要贡献。陶伯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科学事实的客观化的世界和这些事实个人化的经验的私人领域之间的冲突,始于知识的真正的起源时期,即始于科学在心智对自然的主观投射分离时激励发现的事实。笛卡儿概括了这种新近定义的哲学态度:心与身的分离仅仅被阐述为“我”与“世界”之间的分裂,这要求把自然客观化。需要被分离的自我,以便研究自然现象——与人的卷入分开,或确切地讲,拉开距离。从客观的视角看,自我的投射污染了获得科学知识的过程。笛卡儿的心身二元论留下了如何表达整体的困境,因为整体在自我和世界的分裂中被打破。笛卡儿的方法透露出一种张力,因为当把世界分成部分时,它没有为这些要素重新统一提供现成的工具。笛卡儿的分裂在“事实”的公共的和私人经验中重新露面,这是明显的“冷眼旁观的”(cold-eyed)详查自然的产物。”参见A. I. Tauber, Epilogue. A. I. Tauber ed., Science and the Quest for Reality,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 pp. 3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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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克迈斯特:《科学的哲学》,李德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版,第104~105页。这位作者是在提出下述问题后开始他的论述的:“朴素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传统的观点认为,‘客观性’根基于经验客体,也是从经验客体中派生出来的东西,只要概念的‘摹写理论’还未受到挑战,这种朴素的解释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现在如果不再把概念当作事物的‘摹本’,那么是什么保证它的‘客观’有效性呢?”
S. Restivo, Science, Society, and Values, Toward a Sociology of Objectivity, Bethlehem: Lehigh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90~191.
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张庆雄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16页。
彭加勒:《科学的价值》,李醒民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48页。在这里,列举一下戴维斯关于梦的实在性的论述也许是有趣的。这位作者说:梦使我们着迷。像我这样逼真地做梦的人,常常在梦中有陷入困境的经历,我们相信梦是实在的。伴随着清醒过来的巨大的解脱感是强烈地真诚的。可是,我往往惊奇,假定梦始终是实在,我们为什么要在我们清醒时的经验和睡梦时的经验之间做出这样明显的区分。我们能够绝对地确保“梦的世界”是幻象而“醒的世界”是实在吗?它能够是另外的情形;或者二者是实在的,或者不是吗?我们能够使用什么实在标准决定这个问题呢?通常的敏捷的回答是主张,梦是私人的经验,而我们醒时感知的世界与其他人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这没有帮助。我常常碰到梦中人,使我确信他们是实在的,并且正在分享我自己梦中的经验。在醒来的生活中,我不得不领会其他人的话,对此他们却实际上没有感知类似于我的世界,因为我实际上不能分享他们的经验。我如何能够把真正的主张与幻想的人物或充分复杂的、但却无意识的自动机做出的主张区分开来呢?指出梦往往是不连贯的、零碎的或荒诞的事实,也没有任何用处。在几瓶酒之后,或当从麻醉中苏醒过来时,所谓的真实的世界能够常常被看做是相同的。参见P. Davies, The Mind of God, Science and the Search for Ultimate Meaning, London: Simon & Schuster Ltd., 1992, p. 117.
哲学家古德曼(N. Goodman)认为,没有一个“原始”自然实体,只有许多实体。世界的外貌皆由心所“创”,并没有一个超然独立的“实体”存在,作为内心构成的根本。有一位知名的认识论心理学家布鲁纳(J. Bruner)附和古德曼说:“我对实体构造的观点有意见;我们不能得知一个原始实体,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我们创造的任何实体,是以某一先前已经获得的‘实体’作为变化的基础。我们建造了很多实体,都是在不同目的之下做成的。”佩格尔强调:当我说“一个原始实体”时,我指的并非是康德的“物自体”(高深莫测而无法理解的),而是一个共同经验的范围,即外观世界。任何人只要有能力,都可以检验他们的经验(即“实体的构造”),看看是否与科学图像一致。H. R. Pagels:《理性之梦》,牟中原等译,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1版,第221~222页。

李醒民:《爱因斯坦》,台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1版,第219~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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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曼:《真科学:它是什么,它指什么》,曾国屏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81页。
关于在科学中客观性和价值的关系问题,莫诺有原则性的论述:“科学依据严格客观的进路分析和诠释宇宙,包括人本身和人的社会。科学无视且必须无视价值判断。不过,知识也揭示和不可避免地提出新的行动的可能性。但是,决定行动路线是从客观性的领域步入价值领域,而价值就其本质而言是非客观的,因而不能从客观知识中推导出来。”参见J. Monod, On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Knowledge and Values. W. Fuller ed., The Social Impact of Modern Biolog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1, pp. 11~21.我也详细地讨论了“科学价值”的问题,参见李醒民:《科学的文化意蕴》,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章“科学价值”。
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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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诺揭橥:“以客观性原理作为真正知识的条件的论断,构成了一种伦理学的选择,而不是构成从知识得出的判断,因为根据客观性假设本身的用语来说,在这种随意选择之前,是不可能有任何一种‘真正的’知识的。为了确立知识的规范,客观性原理规定了一种价值,即客观知识本身构成一种价值。”参见莫诺:《偶然性和必然性》,赵寿元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131~132页。
帕斯莫尔描绘的下述情况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对客观性的崇拜像有些人对分析方法的激情一样,不仅导致科学按这种观点,而且在他们的影响下也导致我们所有人,把周围的一切事物、人和生物圈仅仅看做是“我们施加强力于其上的物”——只不过是“行为的外观”。人们以这种相同的精神常常提出,客观性在实践中是冷酷无情的掩饰,在希特勒的集中营的医生是它的原型。或者,也许下述例子也能说明问题:在海森伯提出爆炸氢弹可能在生物学上是危险的时候,费米回答:“但是,它是这样一个漂亮的实验。”参见J. Passmore, Science and Its Critics, Duckworth: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