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与国外沉默权规则存在一定冲突,这是根据具体国情适当选择的结果。但我国应借鉴沉默权规则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刑诉制度。
我国于1998年10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被追诉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由此引发了“我国是否应当确立刑事沉默权制度”这一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试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沉默权规则的冲突及立法借鉴的角度做一探讨。
一
所谓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该权利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提供揭发控告材料,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能被迫接受对他的人身或者衣物的合理检查。[1]确认沉默权规则,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以逼迫其供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不得被用作证明其有罪的根据,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沉默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3,要求个人提供自己负刑事责任根据的材料这一做法应予限制,即受讯人不负举证责任;4,违反以上规则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为无效。[1]沉默权规则亦为西方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核心内容,为西方国家刑法制度所普遍确认,在立法中多有体现。在英国,依照法官规则(Judges'Rule),当犯罪嫌疑人被警察讯问时,他可以拒绝回答,只要在指定法上没有特别规定,不得因沉默或拒绝回答而对他追究;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法官规则第1条、第2条、第3条a)。法官在审判时不应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发表反对的看法,而应当提醒陪审团;嫌疑人的沉默不等于有罪,而且每个嫌疑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公民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the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不仅如此,沉默权规则的精神也为联合国有关文件所确认。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及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有着积极的意义。
现今学者多有批评我国未确立沉默权,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不利于保护人权。其依据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虽然没有明确确立沉默权,但是已经包含了沉默权规则的有关内容,所存在的有关出入是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并考虑了沉默权自身的缺陷后所做的适当变通。理由如下:
(一)我国法律已经规定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迫使其认罪。与沉默权规则所包含的“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以逼迫其供述”内容相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很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全依法享有不受强迫提供揭发控告材料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经包含了沉默权规则的该项内容。
(二)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是并未同时规定若其保持沉默将作为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诉法虽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提问,但是考虑到现实中其有可能拒绝回答的客观情况,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行为仍然予以容忍,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其拒绝回答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有罪,只有当其他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时,才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处罚上才从重。对照国外沉默权规则本意“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根据”,两者其实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从实际国情出发引用“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三)我国的规定更符合法理和人们的传统法律意识习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配合、协助司法部门工作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例如,证人有义务作证,如不作证则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与此同时若又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允许并保护其沉默的权利,这从法理上难以成立。另外,要求如实回答,无论对于惩罚还是对于保障,都具有积极意义。对有罪者,责令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判明其认罪态度以供量刑时参考;对无辜者,要求他积极与专门机关配合,有利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使其尽早脱离诉讼,有利于查获真正的犯罪人。这也符合我国国人的传统法律意识习惯。赋予其沉默权,将缺乏道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