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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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张建波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黑龙江哈尔滨150100

摘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本文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目的是为了将农民变为股民,将集体资产收益按份额的多少进行分配,但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在改革的进行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从而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范围问题

量化农村集体资产,是以一定的标准将集体资产产权进行明确,之后按股份制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所以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要以原有集体组织的范围为依据,这也是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的前提条件,当前情况下,在量化集体资产的范围方面还存在着其他的认识,部分人认为资产的量化应从便捷的操作入手,量化集体经营的净资产,可将难以评估作价的土地资源方面的问题避免,降低改革的困难程度。还有部分人认为,既然要改革,就应改革的彻底,无论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都应纳入量化范围内,如此才能使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得到保证。就量化集体资产范围而言,国家并没有相应的标准,所以各地区可将量化中心放在经营性资产上,而非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工作可暂时不进行,如果不对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应在总收益中及时的追加集体资产置换和土地资源占用等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成员的集体收益得到保证。是否进行资源性资产的量化,应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从根本上讲,农民集体资产的量化,需要考虑到群众的选择和认可。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产权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即为合理的成员资格界定。乡村的自我管理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现状,所以会受到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合理的界定,必须要有群众的支持。要综合农民群众的意见,设定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要以群众路线为主,组织和发动群众,同时还应对地方性的探索加以支持,因为农村社区人员的构成相对复杂,思想觉悟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很难实现全国统一资格界定标准的覆盖,所以,国家应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然后鼓励地方根据自身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针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

三、关于股权(份额)设置问题

在股权(份额)设置形式上,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是以“农龄”还是以“人头”为股份设置的依据,以及股份是否可以转让。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撤村建居集体资产的处置,在股权(份额)设置上都应以“农龄”为主要依据,这已得到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充分认可。以“农龄”为股份设置的主要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人与户的有机结合。需注意的是,“农龄”是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完全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维持以“农龄”为股份设置主要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其他因素,同时进一步研究将人与户更有效地结合,以户为单位发放社员证,并相应明确户内每个成员的股权(份额)。

就全国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看,当前股权(份额)设置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否设置集体股。一些地方在改制时设置了集体股,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①担心没有集体股,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了公有制性质;②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通过设置集体股筹集公共事业所需经费,而大部分地方则主张不设集体股,主要是因为如果改制时保留集体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集体积累逐渐增加,会再次出现集体股权属关系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改制。此外,集体股在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重组时还将面临再分配、再确权的问题,极易产生新的矛盾。因此,部分地区在改制时原则上不提倡设置集体股。当然,如果基层干部和群众一致要求设置集体股,则应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程序自主决定。这一问题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已实现“村改居”的地方,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比例或数额由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在讨论年度预决算时决定。

四、关于集体资产股份流转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转,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也才能显现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若仅对集体资产确权,而不允许其股权流转,那么量化的集体资产只能是“僵化的资产”,不能与其他要素实现优化组合,也不能像其他产权一样产生增值的效能。因此,从长远看,为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的效应,应赋予其流转的权能。然而,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全面对外流转的条件尚不具备。这是因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所获得的股权,大多还是福利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将集体资产股权对外流转的意愿。加之目前大部分地方未将土地资源纳入改制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并未完全显化。为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收益权,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宜对外开放流转,以防止外来资金进入后控股农村集体经济。当然,将来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不断显化,股权流转制度的不断健全,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对外开放流转,逐步探索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式。

五、股权管理问题

财产权利的实现会受到权能完整性的影响,要坚持农民财产权的权能,并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根据。而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导致集体资产股权有别于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该公司的股票持有量决定的,在股份的使用、收益、占有及分配方面拥有绝对的自由,会有相关的部门对股权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股权的流转也有完备的市场。在相对于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则不然,缺乏明确股权登记管理方式,在其他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

六、关于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经济主体,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总体来看,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划、土地等方面的制约,新项目难以引进,老项目难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同时,由于缺少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专业经营人才的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盲目投资,而应视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方式。在面上,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一般以发展物业不动产经营为主,尽可能减少经营风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长期获得收益。当然,在人力、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托管或入股的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将农村集体拥有的各类资产和潜在优势转变为现实的增收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七、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创新,这项改革将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在活力,对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15.

[2]余葵.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5.

[3]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课题组.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