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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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陈元斌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陕西安康725000

摘要:法治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关键所在,是新时代提升党员干部能力本领的关键所在,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必须在把握其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抓好培养、锻炼、提高工作。本文基于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展开论述。

关键词: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法治能力的供给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即使是在英国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高级领导干部模范守法、遵守法律对全民的示范、引领作用。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如果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视法如儿戏,就不能指望群众守法、信法。因此,领导干部的言行深刻影响群众的观念和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1重视法治逻辑、法理思维的背景

法治逻辑、法理思维是法学的基础问题,或者说是元问题。但近些年来后现代法学从反对基础的真理与方法开始,对法律、法治元叙事进行了多角度的批评;试图颠覆传统法律、法治观念。后现代主义宣称,主体和客体都是幻想,具有反本质主义特征。“德里达令人不安的结论是,由于语言这个不稳定差异体系,那么它将总是不确定的。身份主体———以及由此而来的个人权利———前景就是渺茫的。”在辩证思维的基础上哲学解释学是后现代法学的基础。在这一思想指导之下,后现代主义“友好”地容忍了各种关系理论对法律、法治的稀释,法律的明确性被解蔽,意义的稳定性被流动性所代替,法律推理、论证、修辞等方法的可能性被否定,失去了达致正确的路径;特别是对偶然、语境等因素的强调,使得法律定义、法律规范等对行为失去了约束作用。在后现代法学大胆地宣布“主体”死亡以后,连人们的身份也呈现出不稳定状态。在这种理论描述中,法律失去了客观性,似乎怎么都行,给人留下一种不安、不祥的预兆。法治似乎没有了可能性。

近些年来,学者们已经发现,后现代法学的解蔽研究不是推动了理性思维:对西方来说是彻底摧毁了法治逻辑;对中国来说则是助长了不讲逻辑的思维风格。对当代中国法学以及法治建设来说,真正缺乏的不是后现代不确定理论,而是对法学基础问题的研究。因为后现代法学所描绘的情景,基本是对中国现实法治状况的真实写照。后现代法学理论基础是哲学解释学,而哲学解释把辩证思维的事物的运动性推向了极端,否定事物相对静止的存在,认为一切皆在流动之中。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暴力执法问题

最近,暴力执法现象在社会舆论这个大的背景之下有所减少,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现象依旧存在,而且这种现象使得城管在人们的心中失去了好的形象。暴力执法这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依然被城管所使用,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这种违法手段使得行政相对人遭受着不公平的行政处罚,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暴力执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稳定。

2.2暴力抗法问题

与暴力执法相对的是暴力抗法。由于城管存在暴力执法情况,城管形象在行政相对人的心中大打折扣,产生了不信任。一些被执行人会采用暴力的方式来抵抗城管的执法。城管执法人员由于其行为的行政性,他们不能深入了解体会被执行人所处的艰苦环境,所面临的困难,这样造成了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城管所做出的处罚,使得被执行人对城管的执法产生抵触情绪,严重的会采取暴力手段抵抗城管执法。

2.3程序不规范问题

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关乎到行政性对人的权益,因此,更应该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就会使城管遭到诟病,减损政府的形象。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部分无视法律的现象,比如一些吃拿卡要现象,违法执法,程序不当,部分城管只罚款不给开罚单等处罚依据的一些违反程序的执法现象。

3治思维的培养是前提,法治方式的运用是关键

所谓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能力三者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党员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内容。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法治思维的培养是前提,法治方式的运用是关键,法治能力的提升是根本。

4法制思维在城市综合执法中的运用

首先,在城市管理的价值取向上要注重保护公民权利。过去沿用的管制思维延续了等级秩序和计划经济的惯性,把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整洁、交通秩序通畅和官方命令的权威性等秩序性价值看作最高追求。在这些秩序性追求的背后难免会夹杂着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因素,往往把流动商贩、强拆对象等视为捣乱或破坏分子,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倾向于采取强力手段维护管理秩序。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摒除管制思维,切实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首要工作目标。其次,在城市管理的依靠力量上要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在管理规范的制定、管理区域的设置、利益冲突的协调、执法行为的配合等方面与相关主体充分沟通、平等协商,以便凝聚共识、达成互信,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再次,在城市管理的执法依据方面要注重遵守法律规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先天不足”,其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裁量标准缺乏明确规范和有效制约,更多受地方政府和领导意志左右,在追求政绩的驱动下容易突破法律底线,有较大的随意性。要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城市管理,领导干部必须率先敬畏法律、树立规矩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排除人情世故干扰,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公正客观地处理问题。最后,在城市管理的执法方式上要注重多用说服教育。基于传统官本位思想和重管理效果的导向,一些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往往没有耐心和执法对象平等沟通,而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解决问题,导致城管人员一度成为执法对象的“天敌”。

结束语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是国家最高规则,法律是国家最大的规则体系。在党内,党章是最高规则,党内法规是最大的规则体系。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要培养规则导向,宪法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社会规范体系中,诸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是效力最高、地位最优、最具普遍性和强制力的规范。法律至上要求其它规范必须遵从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法律至上尤指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和规章的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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