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创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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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创新

王生华

王生华(北方民族大学75002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由于受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经济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体系等没有科学的研究和规划,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和人才的培养,民族地区经济法学教育应当加强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为民族地区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经济法;实践教学;创新;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G68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0257-2826(2019)11-240-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学生对社会实际了解不够,从而很难使学生真正体验一个静态的法律制度和一个动态的经济纠纷之间的有机衔接。同时,学生也很难真正理解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独立存在,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和模式是培养和造就合格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综观我国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现状,由于受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经济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体系等没有科学的研究和规划,致使实践教学环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经济法教学结构安排不够合理,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民族地区经济法学教育的质量和人才的培养。

1、民族地区经济法学实践教学的困境

1.1经济法实践教学结构安排不够科学

首先,就目前已有的教学内容考察,实践教学内容较单一,欠缺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案。经济法是规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对它的正确理解与应用必须在社会实践中运用和印证才能够实现。我们在相关的社会调研中,实地走访西北以及西南民族地区从事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研究发现,其实践教学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课堂案例分析上,因为未形成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体系,各实践教学环节彼此脱节,导致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在甘肃、宁夏的高校中,经济法教学虽然依照教学计划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但是在具体的教学环节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案例主要是刑事法和名商法方向,经济法几乎没有涉及到,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其次,经济法实践教学结构安排不够科学,实践教学的环节、内容与学生所处的年级和开设的专业课程有脱节的现象,没有根据不同的年级设置实践教学方案,教学缺乏差异性。在我们走访的一些西南民族院校法学院,实践教学方式主要集中在大学四年级,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不合理,欠缺对大一学生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从实际来看,大一学生刚进入大学,课程较少,时间较充裕,对社会实际认识不足,此阶段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法律专业观念、培养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称之为“法律理念的启蒙与生成阶段”,[2]但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此时掌握的法学知识太少,在教学计划中都没有安排具体的经济法实践教学的计划或方案,错失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启蒙的良好时机。甚至,在一些独立的本科院校中,为了节省教学经费,学生实践处于自发状态,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浪费了学生大量学习时机和时间。

1.2实践教学内容与市场经济实际脱节,教学效率不高

传统型实践教学,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基于其虚拟性、形式性与低效率性等缺点与市场经济的效率性以及善变性是不相适应的。民族地区法学院校在经济法的实践教学中,应积极转变教学理念,逐渐淡化传统型实践教学方式,大力开展全真型实践教学模式。全真型实践教学方式是指教师带领学生到社会实际中,通过办理现实的真实案件或者当场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解答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式,在具体案件办理办理中传授法学知识,培养实际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全真型实践教学的特点在于真实性和随机应变性,学生所接触的案件和当事人都是真实的和鲜活的,不是预先设定的,阅读的是真实的案件材料,身处真实的法庭诉讼中。学生通过诉讼参与,全身心的浸润在真实司法环境中,收获的是对司法实践的切实体验与教训,这将成为学生踏入社会后的宝贵财富,尤其是在诉讼质证环节,问题随时出现和变化,对培养学生应变能力和对法律问题的正确把握和处理是模拟法庭教学所不能比拟的。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以及民族习惯的多样性,导致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矛盾的复杂性与善变性,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善于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灵活应用法律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全真型实践教学方式与经济法教学需要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英美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中已经积极开展,学生的参与热情非常高,很受欢迎。

1.3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教学投入不能满足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教学经费投入不足,经济法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严重不足。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具有司法执业资格的教师不能参与司法诉讼,全真型实践教学需要从司法实务部门聘请专业指导教师参与教学以及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用,原有的教学经费不能满足经济法实践教学要求,且矛盾日益突出。例如,有的民族高校法学院与周边居委会建设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由于缺少资金投入,没有电脑、投影等现代教学设备,学生很难进入角色,学生因此不感兴趣,使得这种教学方式流于形式。

2、实践教学是经济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

2.1实践教学是经济法学教育的应有内容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世纪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无充足的经济法律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繁荣发展。优秀的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并不是一个简单学习法律知识就能完成的法学教育,它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司法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来考察,由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相对滞后,导致市场经济的发育不完善,很多矛盾是经济纠纷和民族纠纷伴随在一起,因此对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要求更高,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的培养,但这些能力又恰恰是传统的经济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所未能涵盖的。所以,在民族地区经济法实践教学中,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能力,到社会实践中去,真正了解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和教师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或法官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

2.2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决定了经济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实践性是经济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群众都形成了各自特色鲜明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社会观念,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族群众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法律信仰各不相同,在民族地区,有时经济纠纷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甚至民族矛盾就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如果法律工作者对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社会观念没有清楚的认识,在解决问题时仅是照搬法条,往往不能有效化解纠纷。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者,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法的精神实质,在司法实践中正确使用法律,调处纠纷。

2.3实践教学是发达国家经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从目前发达国家经济法学教育的实际考察,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实践能力培训。例如,美国法学教育中全真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植入,尤以法律职业者的实际能力培养为目的。在教学方法上,英国也一样,法学教育与社区治理紧密结合,容许大三的法科学生为社区经济收入低下的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和免费咨询。各国将法学实践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体系中,以提高司法工作者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使用法律的能力。经济法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学生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熟练地运用于社会实践。

2.4市场经济需要复合型经济法律人才

随着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基于人才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解读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企业一般不再为员工的初级培训投入大量资金。这就要求学生在走出校门时就要具备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职业技能和对市场经济的洞察能力,而这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大量的社会实践,因此,谁的职业技能越熟练,谁就能在未来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占得先机。

3、民族地区经济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

3.1着力推行创新型实践教学方式在经济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创新性实践教学模式,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对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而言的,能够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已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相关矛盾的教训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社区化实践教学模式的引入,它的特色在于把课堂教学和社区治理结合在了一起,让学习者身处社会现实中,解决的都是随时发生的鲜活的和会问题。学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教师仅仅是一个指导者、引路人,学生是解决问题的主角,这样使学生真正的身处社会中,在社会现实中学习和运用法律,及为社会服务,又取得了真才实学,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益,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这种教学模式发达地区已经在教学中探索应用。在民族地区经济法的教学实践中,克服这种教学模式的高投入性,为避免资金不足,可以采取学校和社会共建的模式,一些基本教学设备也可以由社区投资建设,例如司法部为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门配套的资金等,可以聘请一些著名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授予他们一定的荣誉,以解决教经济法实践学资金不足的问题,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遇到的问题也可以用这种方式予以解决。由于参与社区司法治理需要学生投入时间和精力较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实践,还必须建立其科学的考评方式,对学生实际办案、参与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不论活动时间的长短,不论是否集体组织,都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等计入相应的学分,从而激励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把所学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

3.2积极借鉴STS教育模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经济法学教育的规律性使得经济法实践教学具有二元结构的教育特征,既要重视法学理论教育,又加强法学职业实践教育,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实践教学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以往的法学本科教育采取的是单一的填鸭式教育模式即死记硬背书本知识而不注意培养和引导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STS(scienceTechnologysociety,即科学、技术、社会)教育模式则能较好地适应我们当前的法学教学,STS教学模式它旨在培养和训练教育对象的参与意识和决策能力,在教育方式上强调参与和探讨,教学内容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教学中,学生和老师随时可以结合社会实际,提出相关的法学问题,然后通过师生共同讨论,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民族地区引入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经济法实践教育。民族地区经济法学实践教育也不可能脱离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背景。在民族地区从事司法实践,不仅要掌握具体的部门法的学科知识,更要理解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对当地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对人们观念的支配作用,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等,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法律,解决民族地区的法律矛盾和冲突。采用STS模式,将要求教师和学生必须走进社会,走近群众,了解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和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帮助使整个教学过程可以水到渠成地展开,要求利用唤起型教学手段使课堂教学更贴近每个学生的实际状态,有可能使学生与老师积极互动,碰撞出火花。

3.3注重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保障

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更大,为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教学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提供物质保障。例如,为便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必须建立一批形式多样(如司法部门、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稳定的校内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造良好的途径。如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活动,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就需要建立符合一定规格的模拟法庭场所,添置必要的如国徽、法锤、服装、桌椅、影像设备等,以满足模拟审判正常开展之需,而且模拟法庭最好是固定的场所,以便于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操练。如组织学生实习和见习,就要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还应聘请具有丰富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可以是本校的老师,也可以是实践单位的人员,以便更好地加强过程指导,在这些教学环节中,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劳务报酬、交通费用就必不可少,这就需要学校给与相应的支持。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迫切需要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经济法律人才,这种需求仅仅通过传统的教学手段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创新教学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才能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民族地区造就高素质的经济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赵小芹UGJ模式下法科学生非诉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探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8539.

[2]《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J].经济论坛,20174175.

[3]肖晗.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03541-42.

[4]陈义华.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机制创新研究[J].高教论坛,2018739.

作者简介

王生华(1968.10-),男,宁夏青铜峡市人,北方民族大学,教授。

本文是北方民族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经济法实践教学中疑难问题研究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