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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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刘茂娟

山东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271199

【中图分类号】R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550-1868(2016)04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深入革新,令下岗失业人员骤增,且令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在城镇构成庞大的灵活就业群。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多为就职于正规部门的人员所设计,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被全部归入其中。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

引言:在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当中,我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令农民工数量大增。农村人口朝着城市集中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为我国现代化的主要代表。可是,因为被城乡分割体系的影响,进城农民工并未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不同形式

1、城保形式

这一形式将农民工归入到城镇社会保险当中,对农民工较难。其次,农民工脱离参保所在地时,仅将本人缴纳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退还给本人,社会统筹方面的资金则保留在当地,所以此模式覆盖率较低,退保率较高。这符合正规部门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对非正规部门频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并不适宜。

2、农保形式

将农民工归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形式缓和了农民工医疗、养老风险,并且也为创建未来城乡统筹的社保制度打下了根基。可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也无法包含与现代工业相符的工伤、失业保险等方面。适合运用在乡镇企业务工、季节性,且到一定年龄回流至农村的农民工。

3、双低形式

双低形式是以乡镇社会保险体系为基准,将所有社保项目缴费基数与比例降低,并且降低社保待遇水准,也就是降低门槛、降低标准。双低形式符合了一些农民工的社保所需,可是由于当前并未把农民工与原本乡镇职工筹资机制区分开来,缴费成本降低率有限,限制了覆盖率。并且双低形式在各个地区、各个项目中均具有较大的差别[1]。

4、综合保险形式

这是将农民工的医疗、工伤、养老结合在一起的依照较低费率执行的形式。农民工社保覆盖率提升,降低了管理成本。可是综合社保与农保制度并不能相结合,不但不利于城市化,还不利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风险方面的统筹。

二、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

灵活就业指的是就业制度、用工政策、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不同层面具备适度性,在内涵方面与信息化、新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层面紧密相连,在就业形势方面与传统全职全日制就业有别的一种市场就业趋势。城镇各类通过此种就业趋势拥有劳动报酬的人员被称之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完善的状态下,产业结构不断进行调整,就业形式越发灵活,令就业人员大增。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就业形态愈发丰富,涵盖的行业及职业尤为宽泛。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方面尤为不稳,劳动组织不够严谨,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有的虽然为雇佣关系,可大多并未签署劳动合同,随时会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能。灵活就业人员不具备稳定的劳动收入,则会时常更换工作岗位,令工作无法固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人员数量增多,可是参保比例不足,参保方面尚具有较大的空间。对于制度方面而言,对于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仅存在地方性政策性的制度。受到统筹层次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未执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较低。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执行方法与城镇职工对比具有较大的差别,大多数城镇个体商户以及灵活就业农民工并未参保,覆盖率较低,保障范围较小[2]。

三、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法

1、创建完善的灵活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将当前非全日制以及非正规就业方式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划分至社会保险当中,或通过与等同于就业人员政策的方式,或仅针对灵活就业农民工人员制定社会保险政策,通过不同方向为灵活就业农民工给予社会保险,以便缓和我国的就业压力,降低对灵活就业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阻碍。确保灵活就业农民工自身的权益,以此调动农民工选择灵活就业的热情。

2、加强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是一项尤为现实且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在观念上以及服务形式方面着手。需真正解决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但要展现出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还需对加快就业十分有利。把灵活就业农民工当做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对象,则需对灵活就业人员不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行考量,并且随着服务对象的增多,应当简化办事的程序,提升服务的品质,这也成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尤为关键的工作。所以,需思考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特征,规划养老保险的政策以及有效的管理方法[3]。

3、运用灵活的缴费基数

为了激发更多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可以通过设定灵活缴费基数方式进行。灵活就业群体状况繁琐,收入水平各有不同,差异较大,可以把缴费基数分成低、中、高等不同档次,如此就业人员则能够依照自身的经济状况随意选择,并且对经济较为艰难的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缴费基数可以通过实际状况进行协调。如此不但可以令不同层次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缴费,还能够展现出基本养老保险的公正性,为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积极的效果,对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参保十分有利。

4、降低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的高度

因为当前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并不能在政策上统一化,各地在管理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参保管理方面也各不相同,令一些地方由于灵活就业农民工户籍问题,限定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所以,需要创建统一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规划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参保条件,尤其应当将各地对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的户籍限定政策取消,可以让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户籍为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在当地还是在外地,都能够依照自身的意愿,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可以无阻碍进行参保。

结束语:综上所述,就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应当不断进行革新。由于灵活就业农民工与企业职工具有显著不同,所以需要通过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缴费年限、缴费比例以及个人账户基金比例,以便促进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何平,华迎放.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J].中国劳动.2010.(11):15-18.

[2]蔡小慎,张舒.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缺失与对策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0.(08):20-22.

[3]阳程文.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与需求问题研究述评——基于中西方研究对比的视角[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