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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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李红歌

李红歌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16

摘要: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严峻的局面。文中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性

1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1.1落实安全监察结果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

之所以要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目的就在于预防以及纠正煤矿企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保证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煤矿安全情况的好转。但是随着相关国家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各地煤矿数量大大减少,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安全监察的执行产生了抵触的情绪。然而,在安全监察执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改善以及停产整顿等行为都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因为眼前利益的驱动,加上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地方政府部门不配合,很多监察结果得不到落实。

1.2监察与监管相冲突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监管就是一个机构的两块牌子,但是内部却存在非常明确的分工,其履行的职能也各不相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结构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在认识与理解上的差距,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直接插手到煤矿事故处理工作,这样不仅会使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为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同时也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干扰,甚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影响。

1.3过分重视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忽视了对工程建

设与职业危害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存在全方位安全监察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过分重视对煤矿生产活动的检查,忽略了工程建设尤其是对职业危害的监察。虽然现在我国在国家局与省级机构中都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部门,但是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省局几乎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没有对实质性的工作进行开展。我国是受煤矿灾害非常严重的国家,有害气体、粉尘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非常大,加上防护不力以及投入不多等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我国煤矿工人职业病发病率始终居高不下。

1.4执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冲突

煤矿安全生产本身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加上属于垂直管理体制,人员更新流动也比较缓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本地,长期从事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现在又在该地区执法,同学、领导、同事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对监察执法的情感产生影响,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2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措施

2.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完善

2.1.1完善法制,建立详尽完备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不少,在宪法的基础上有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煤矿安全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规章制度,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体现在这些规章制度中,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要抓住煤矿人为事故这个主要矛盾,增强煤矿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井下现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好股东层、管理层、作业层互相脱节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的保护力度,促进身心健康。

2.1.2整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从管理内容来看,安全行为管理增加了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增加了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改进了原来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优化。这样除了需要国家对有关煤矿管理重要环节如选人用人环节做出公平选拔的规定外,还需要建立高效的安全监察机制。在煤矿安全问题上,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政府履行的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同一性质的工作,都是监察监督,区别只是一个是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一个是日常的监察。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应该是煤矿企业自身的事情,因此建议整合监察资源,省、市、县撤销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局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能交于市场,由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来完成。所有的煤监机构都垂直管理,都由中央财政拨款。实行垂直管理是科学构建煤监系统的需要,这样可以避免交叉监管重复监察而又监察不细监管缺位的问题。

2.2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

2.2.1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给予培养煤矿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建立不同层次的煤矿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各类煤矿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建议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给予农民工免费参加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机会;改变我国工伤保险轻预防、重赔偿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培训网络。

2.2.2建立主管监察员制度

每个煤矿都安排有专门的监察员负责,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利和责任,由主管监察员主管该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明确其权力和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恪尽职守、表现优秀的监察员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监察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建立主管监察员轮换制度,每两年对主管监察员进行异地轮换,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2.2.3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要真正能做到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要求煤监部门的监察过程公开透明。建议借鉴DADS法,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DADS法是美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专家里贾纳·E·赫茨林教授提出的并在实践中获得好评的一项措施,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信息的分析、信息的发布、惩罚。它是专门针对缺乏责任机制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科学体系。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关于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员工报酬方面的资料,按照会计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财务报告等。没有履行DADS(缺少前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前三个环节的内容有虚假、遗漏、篡改或其他违反法规的现象也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2.2.4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通过监察,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所监察的煤矿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员,给予重奖,具体金额和消除事故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通过监察,所监察的煤矿实现全年减少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并且没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给予监察员合理的安全奖,奖金金额同样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对安全监察成效突出的监察员给予评先评优等政治上的荣誉;为监察员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适当的寿险,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未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3结束语

总之,对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积极建设安全监察法制,统一执法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赔偿标准,还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改进现有的垂直分级监察的安全管理监察体制,完善向地方派驻安全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煤炭行业中的中介机构作用,同时实行四方位监察体系,并把相关数据同步到网络平台,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从而创造透明、直线追责、事先预防的安全监察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希润.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和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1):23.

[2]曾小蕙.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