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产权浅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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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产权浅探

廖小磊

廖小磊(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广东深圳518114)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006-01

摘要:独立学院产权问题是制约独立学院转型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但一直争议不断,本文试从独立学院突出的产权问题出发,分析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探讨明晰独立学院产权的途径。

关键词:独立学院;产权;探讨

独立学院产生以来就伴随着诸多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到独立学院产权、办学模式、管理体制等等诸多领域,学者们普遍认为其中首要的、根本的问题就是产权问题。本文试就此进行简要探讨。

一、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

在独立学院诞生之初,许多学者敏锐的捕抓到了独立学院即不属于国有也不属于纯粹的民有的特殊体制问题,其产权问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

1.独立学院的产权结构比较复杂,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独立学院根据办学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办高校+民营企业”模式、“公办高校+校办企业”模式、“公办高校+外资”模式、“公办高校+异地政府”模式、“公办高校+地方政府+国企”模式等五种类型。而这五种模式的产权形式又可以归纳为两大部类:完全国有制与混合所有制。有些学者认为完全国有制独立学院的产权结构与现有政策不相符合;一些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独立学院,由于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意味着谁的权力都没有限度,没有边界,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产权,也就等于事实上的“没有产权”。

2.独立学院产权的不合理分割,产权要素重组的不对称,部分产权要素主体虚设。第一,独立学院的申请方(即母体学校)及投资主体对学校不具备所有权,只具有事实上的使用权、占有权,而收益权及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造成事实上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主体虚置”。第二,独立学院的法人类别无法通过法律加以甄别。独立学院产权类型比较复杂,造成了独立学院法人类别无法确定,从而影响独立学院的法人登记,这也是造成独立学院产权要素主体虚设的重要原因。第三,多数独立学院在成立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其母体公办高校被赋予独立学院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者资格,其他合作者的终极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明确。但在独立学院的董事会中,董事长一般由其他合作方担任,其母体公办高校只是委派院长或党委书记。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公办高校并不具有与所有权相称的决定权。所以,公办高校能否作为独立学院产权终极所有者的资格有待商榷。

3.从法律上讲,独立学院的资产归学校所有,但实际上在学校的运行过程种产权是不明晰的。第一,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母体高校采取收取管理费的形式体现产权的概念,而有形资产的投入者不能名正言顺地确认自己的股份;第二,独立学院在运作过程中既有各方投资所形成的校产归属不清晰问题,也有独立学院财产所有权模糊的问题以及产权各方责、权、利模糊问题;第三,投资方对独立学院的具体投资数额,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确认与监督;第四,对投资方已出资的财产及增值部分不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因而造成独立学院缺乏活力;第五,法规过于强调对独立学院收益权的控制,影响着产权激励功能的发挥。

二、独立学院产权关系分析

明确的产权是独立学院存在的前提,明晰独立学院的各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保证独立学院资源配置的效率,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必然要求。

1.国家(政府)与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独立学院的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50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2.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的产权关系。其一,母体院校的“品牌”对于独立学院在创建、发展等各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品牌”是母体院校对独立学院投入的无形资产之一,应当据此享有相应的产权。其二,母体院校对独立学院投入的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无形资产,应该享有相应的产权,收益权归属于从事教学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其三,部分学者认为母体院校投入的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应当享有相应的产权。

3.独立学院与合作者的产权关系。目前独立学院合作方的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这也是独立学院产权问题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若干意见》,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根据“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土地等办学设施的产权而应归属合作者所有,合作者也因拥有产权而取得相应的收益。

4.独立学院与学生(家长)的产权关系。各产权主体通过产权交易组成独立学院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其“利”就来自于他们合作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教育服务,学生(家长)花费货币资金和时间购买教育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学校和教育者为教育市场提供的是教育服务消费品,而受教育者购买的是教育服务商品。所以,独立学院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产权关系就是教育服务的生产与购买的关系。

三、明晰独立学院产权的思考

第一,制度设定方面。在独立学院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算制度;实行独立财务制度,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董事外设立监事或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保证财务开支公开、合法;制定资产管理办法,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损耗等均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人员;处置重大资产,需实行董事会审查、院长执行的制度。

第二,组织建设方面。一是健全校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校董事会的组成应当保证学院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社会参与管理的要求、体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董事会至少应包括:母体院校委派人员、合作者委派人员、院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教职工代表。校董事会应当具有以下职责:制定独立学院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及教职工福利等事项,决定学院预算及重大财务活动,制定规章制度。二是财务审计部门。监督审查独立学院的财务活动。三是纪律检查部门。监督检查行政系统人员、特别是掌管钱物的人员的公务活动。

第三,资产监管机制方面。一是财务控制。财务机构受院长领导,同时受校董事会、母体高校财务部门、合作方财务部门、教育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合作方财务部门、教育行政机关财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同时向四方汇报财务情况。财务人员按照财务规定和学院发展要求监督各种财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汇报或直接向董事会汇报。二是公开监督。公开学院的财务活动,使其能得到领导、机关、内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采购、登记、领取、损耗、移交、处理、变更、折旧等管理制度。四是离任审计。对于副院长以上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在其离任前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资产处置程序方面。首先,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社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分清举办者、合作者和独立学院三方面的资产比例及各方财产。对于完全转为民办的独立学院来说,母体高校应收回其“校名”所有权,合作期较短时,应从独立学院收取一定的“无形资产使用费”,师资与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决定去向;合作者可自行“经营”独立学院,或由独立学院独立“经营”。对于即将倒闭的独立学院,应在资产评估以后,以独立学院现有资产为限进行债务清算,但不应以校园土地作为资产项目作抵押,因为它在合作当初并未作为投资内容。

作者简介:廖小磊(1981-),男,助教,湖南邵东人,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长期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