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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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

梅贵友

摘要:为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是将证据裁判原则从审判环节向侦查阶段传导。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为庭审指控犯罪提供有力证据支撑,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得起审判的检验。

关键字: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完善

一、引言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主动介入或者受邀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并对侦查过程进行诉讼监督的办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处控方地位,虽然两机关分工不同,但均承担了收集完善和审查提供证据的职能,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不但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庭审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还能强化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是完善检警关系的有效路径。

二、完善引导侦查的几点思考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凸显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确保每一件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经得起庭审检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

(一)完善引导侦查的启动模式。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模式有主动介入和受邀介入两种。主动介入,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案件,依职权主动介入侦查活动的模式;受邀介入,是指侦查机关认为侦查的案件有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为了达到侦查目的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模式。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以及检察机关掌握信息的滞后性,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并不多。扩大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适用范围,可以依托检警互联互通大数据应用建设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检警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检察机关依据信息平台上的个案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实时对取证和侦查程序提出意见,及时对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二)完善引导侦查的案件类型。法律监督是主动的法律行为,但这种权能的启动有严格限制,未出现法定情形时行事前监督,应被视为是对其他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不当干涉[1]。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既不是代替侦查,也不是指挥侦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开展工作。确定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一要考虑到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机关,但检察机关要履行多项法定职责,人财物有限,引导侦查只是诉讼监督的一种方式,不可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引导侦查;二要考虑如果过多介入引导侦查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侦查的积极性、主动性大打折扣,最终导致侦查过度依赖引导,致使案件侦查效率不高;三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具有引导侦查的必要,只有极少案件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达到侦查目标。因此,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应该严格限定,目前将介入范围限定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经批准确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较为合理,严防滥用介入引导侦查干预侦查。

(三)完善引导侦查的内容范围。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一是为了形成检警合力,把审判的证据标准传导给侦查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完善证据,为检察机关将来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提供证据支撑;二是为了对侦查程序实施法律监督,防止滥用侦查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介入引导侦查要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着重对收集和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形成检警合力,各自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的优势;二是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保障程序公正义,要监督侦查机关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对轻微违法侦查行为,要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处置;三是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诉前过滤非犯罪行为的价值,引导侦查不仅要对侦查机关收集有罪的、罪重的证据提出意见,还要对可能是无罪的、罪轻的证据提出引导侦查意见,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无罪案件终结在最初侦查阶段。

(四)完善引导侦查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它就只是一纸建议而已,可能导致该制度被架空,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在法律上的效力势在必行,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完善证据引导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介入只是提出意见建议,决定和执行的主体仍然是侦查机关,提出引导侦查的意见只是履行建议权,决定权任然是侦查机关,因此,侦查机关根据侦查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并不违法,但引导侦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会受后续的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的制约;二是对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及时纠正,有关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意见不被接受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向下级侦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五)完善检察官引导侦查能力培养。加大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队伍,提高引导侦查能力水平是充分发挥引导侦查的重要保障。完善检察官引导侦查能力培养必须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手抓。一是要把现有检察队伍建设强大起来,加大培训力度,丰富检察官侦查知识和技能储备,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法律素养和较高引导侦查能力水平的检察队伍。二是全面落实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互派干部交流学习制度,让检察官在交流中提高,在学习中进步;有序安排新招录检辅人员到侦查机关进行为期1至2年轮训,让懂侦查成为入选员额检察官的必要条件之一。三是在“引进来”上下功夫,招录新进人员时,有目的有意识面向刑侦专业;遴选检察官助理时,面向懂侦查会侦查的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局遴选人才。让懂法律会侦查成为检察官必备素质,引导侦查者只有知己知彼,引导才更有自信,更有底气。

三、结语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是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检警关系改革路径之一。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是将证据裁判原则从审判环节向侦查阶段传导,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为指控犯罪提供有力证据支撑,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得起审判的检验,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也有利于拓展监督侦查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有利于更为周延地保护当事人的人权[2]。

参考文献: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2.[2]于昆任文松:《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重构》,《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11期。

作者简介:梅贵友,男,(198907—)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贵州省遵义市人,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