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探析杜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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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探析杜洋

杜洋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6183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结合电力行业生产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全覆盖,必须构建起党委主体责任是统领、纪委监督责任是重点、部门监管责任是关键和群众参与责任是保障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实现相互衔接、相互补位、相得益彰,才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开展,进而实现电力企业稳健和谐发展。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探析

1政治维度

1.1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体系的构建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由政党领导组织起来的,想要维系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使得我国的反腐体系,必定以政党为核心进行深入推广。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获得反腐斗争的最终胜利。

1.2反腐工作的国家行为必须依靠政党行为才能进行推动

政治行为和国家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政治行为从党自身的组织纪律和意识形态出发,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出发,从制度的角度出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利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腐败和腐败的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想要仅仅通过政治行为来对腐败行为进行惩戒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腐败行为,加入国家行为的惩戒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监察部的职能,加强了对政府及公务人员的腐败预防。

但我们要认识到在反腐工作中,政治行为仍然占主体作用,并不因为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参与而有所转变。党的十六大以后,不断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2013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明确了党对于反腐工作的指导作用和领导地位,为国家的腐败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嬗变与传承

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萌芽阶段(1921-194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萌芽时期,可以追溯到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该议案明确强调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存在的必要性:从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到党的基层组织都必须“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也就是无政府主义)的状态”。但遗憾的是,由于党处于年幼时期,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当时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1927年,党的五大第一次组成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对中央、省级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省委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提出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由于国民党白色恐怖等原因,党的六大不得不撤销监察委员会,转由审查委员会行使其部分职责。延安时期,毛泽东对保持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和有效的权力监督进行了阐述,指出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至于陷入“人亡政息”的困境。

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初步提出阶段(1949-1978)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在决定成立纪委机关的同时,初步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委处于领导地位以及纪委在“各级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然而,经验匮乏致使党委、纪委工作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乏力,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有效性;党委领导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党委甚至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理应由纪委全权负责。1951年,时任中纪委书记的朱德在全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做了题为《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提出必须对纪律检查工作给予重视,与此同时,要着力于加强领导和健全组织。他还多次强调,“党的各级纪律监察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可见,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担负主要责任和纪委扮演“助手”角色的轮廓已初步形成。遗憾的是,由于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这些责任理念在当时并未付诸实践。

2.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正式提出阶段(1982-1997)

1984年,中共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将端正党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责任制。1990年,中纪委在《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做到党委重视全党抓”,“要建立健全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见》还要求各级党委做好调查研究,加强党内的教育工作和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机关搞好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履行职责;纪检机关要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在党风和廉政建设中勇挑重担,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随后,在一些地方开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正式提出到逐步清晰,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亦趋于明朗化。然而,实践中由于突出党委全面领导的责任,却忽视了纪委职能的专门化,导致纪委的工作覆盖面过于广,纪委工作人员被一些日常具体事务“挤兑”,没有足够精力履行职责,阻碍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

2.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铺垫阶段(1978-1982)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纪委的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开创了新时期纪检工作的全新局面。1980年,陈云在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座谈会上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著名论断,体现出党中央以治党促治国和治党必须从严的坚强意志。1982年,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战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概而言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确立了党委的领导地位和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定位党委、纪委角色的同时便利了纪委有效地监督同级党委,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正式提出作了极其重要的铺垫。

2.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快速发展阶段(1997-2012)

党的十五大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列入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协同发展。自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具体回答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由谁抓、怎么抓等问题,亦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和“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详实的规定,并且提出了“一把手总体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8]。然后,在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方党委、各部门党组(党)掌握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强调了需要“严格贯彻党的风格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责任体系”,和2010年修订的“规定实施党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责任体系”已经明确了各级领导的政治责任,领导,和运动党的建设的“第一人”,也监督检查检验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工作进行了细化。在这个阶段,中央政府一再强调党委和纪委要大力推进党的廉政建设。在自上而下的力量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到实践转变为建设责任制,成为“两个责任”形式的重要前提。

结束语

长期以来的官本位和官僚主义作风在当前依然根深蒂固,并形成了“不推不动”的政治生态和路径依赖,导致各级党委、纪委的责任履行主要倚赖“压力型体制”的推动,而一旦这种“压力”无法“无孔不入”,可能会催生一些党委、纪委不作为的蝴蝶效应,进而带来党风廉政建设的止步不前与党政组织的公信力下降,甚至会产生政治混乱和治理危机。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以上率下大刀阔斧改革的政治勇气固然可嘉,但培养党委、纪委干部自发的、内在的觉悟与责任认同,并推动党委、纪委主动作为和实施以“自我导向”为特征的激励相容制度安排,同样具有更为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岐山.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机关处置14人[N].北京青年报,2015-09-24.

[2]谢挺.论马克思主义的政权监督思想[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