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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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研究

刘诗意

(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注意到生态环境损害不仅是环境要素的损害,生态本身也具有服务功能价值,生态损害评估之后得出的赔偿修复费用往往是巨大的。这种责任如果像传统侵权法当中的规则来认定,会导致空有判决而无法实行或者不经济。本文对新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构建进行探究。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研究

生态损害是生态环境损害的下位概念,专指属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与狭义的环境损害概念中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并列。当一个地方的遭到破坏或污染,往往是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皆有。本文对生态损害的赔偿机制构建进行探究。

一.生态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生态损害赔是在除开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之外,污染行为对环境生态本身的损害,强调重置受损环境资源,而不仅仅是清除污染费用的索赔,其将重心从停止污染转移到弥补损害。这是环境权、生态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理论而决定的。环境权应该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石,人们享有在适宜环境生存的权利。当生态遭到损害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甚至丧失,这会导致周围的生态系统紊乱,对一系列环境要素产生不利改变,这无疑会影响到人们的环境权。另外人类本就是地球的住客,作为地球上众多生命体中的一种,我们需要认清自己的地位,不再处处以人类本位出发,以为生态环境是为人类服务的,而是考虑生态环境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以一种敬畏的心态来面对生态环境,所以需要设立生态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承担机制。

生态公平指人类在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共同承担责任。主体对于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修复应该成比例,从生态环境中索取了更多的人需要相应的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人的致灾性,所以只有有人类活动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的受损,但由于每个主体活动情况的不同,所导致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有些主体造成的损害通过生态系统自身的修复功能就可以解决,有的主体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却是永久性的。所以要根据对生态环境的利用程度,来设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可持续发展是我国一直倡导的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意味着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还要考虑到后代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代际公平。如果人们对生态环境没有限度的滥用,超过了生态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又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就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永久性的破坏,从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所以要根据生态环境自身修复能力的大小,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来设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

二.传统赔偿机制的弊端

(一)生态损害评估

当一个地方受到损害时,我们要追责,首先就需要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做出评估。生态损害评估是指评估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将生态损害量化。目前我国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主要是使用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其中又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生态价值评估有别于传统的环境价值评估,后者只需要利用一些简单的环境经济学方法,比如市场价值法、代替性市场法就可以确定大致数额,而生态价值评估由于其具有抽象性,况且生态系统的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这种动态的价值就会难以估算。

根据《方案》中所提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评估公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损害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往往是针对某种突发性的化境事件,比如海上的石油泄露,需要立即进行处置以免污染进一步扩散带来更大的损失。应急处置费用中就包括了污染清理和控制费用,比如需要的各种药品和物资费用、机器设备费用。污染修复费用是指在某生态环境受损后,进行人为的修复使之能够达到被损害前水平理论上需要的费用,也称为虚拟治理成本。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是指从生态环境遭到损害开始到其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损失的全部服务价值。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是指当生态环境修复到无法再进行修复或再修复成本巨大已不具有经济性时,此时生态环境状态与受到损害前服务价值存在的差值。损害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二)传统责任分担的缺陷

环境侵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侵权,按照传统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当然应该是“污染者付费”。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费用全部应该由污染者来承担,这在传统侵权归责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困难重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者企业,然而生环境态损害赔偿费用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笔巨款。如果这笔巨款全部由污染者来承担的话,很可能出现污染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这笔赔偿金额的情况。一旦污染者无法承担这笔需要及时到位的损害赔偿费用,那么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的进度就会耽误,无限延长甚至就此搁置。

这样会造成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环境污染的污染因子往往是极容易扩散的,比如在海面上泄露的石油若是不及时清理会随着时间扩散更广的海域,或者是工厂排放的有毒废气如果不及时治理会导致周边大气的持续性恶化。如果能够及时有效的清理、控制污染,可以减少由于污染扩散带来的损害。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那么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必然也会受到阻碍,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污染,带来更多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本是可以避免的。二是,考虑到生态系统本身的服务价值,如果修复时间拖得越长那么功能损失费用就会随之增长。如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全部由污染者承担,修复进度必然缓慢,功能损失费在修复过程中也会不断增加,就如同滚雪球一般,最后可能会成为一个无法填满的无底洞。三是,即使某企业勉强能够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额的赔偿,当这个企业一次性将这笔巨款付清,该企业的流动资金链很可能出现问题,容易导致整个企业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倒闭的风险当中。为了一次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就让一个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企业完全灭失,之后不能再产生经济效益,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极为不划算的。

三.新生态赔偿机制构建

亚里士多德说过:“无论何物,只要它属于大多数的人共有,它所受到的照料也就最少。”生态环境就具有公共属性,无论是个体、国家、社会都对生态环境有利用的权利,也有保护的义务。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可以考虑生态修复社会化,这样可以构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机制,尽可能拓宽赔偿渠道,把对生态造成损害进行分担和消化使得生态得到及时的修复并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环境保险制度

环境保险是最近关注度逐渐增高的话题,他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将生态破坏修负责社会化上。环境保险既是一种环境风险预防机制,又是一种填补损害的经济手段。环境保险作为以一种商品,类型可以多样化,企业根据自身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程度、类型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环境保险。每个具有潜在污染风险的企业都应该必须购买一种基本环境保险,除此之外其余类型的环境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国家应该对企业进行一个风险评估,建立一份高风险企业名单,在这份名单上的企业应该被要求强制购买某种环境保险。环境保险制度必须由政府强制手段和市场引导的共同推广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环境保险制度的好处是具有污染风险的主体购买环境保险,在其没有违反保险协议当中的规定的情况下(比如污染者不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意超标排放导致生态遭受破坏),一旦发生了生态损坏后果,可以由保险公司和社会来分担修复承担,以此将生态修复责任社会化,减少侵权人的经济负担。

(二)专项基金

在国安层面来说,我国既然已经把生态文明写入宪法,说明我国也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通过设立环境修复基金专项财政资金,不仅有利于保障环境修复基金筹集渠道的稳定性,也彰显了党和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由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在设立和使用过程中一定要透明化、详细化,毕竟政府能够投入的专项基金也是有限的,一定要将资金用在刀刃上。政府的专项资金可以针对我国最严重,需要给予长期的修复工作才能够好转的生态问题,因为这种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的项目由政府来完成是最恰当的,其他社会机构可能会因为资金不充足以及看不到即时的回应而放弃修复工作。在社会层面来说,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一项艰巨的,需要世世代代所奋斗的,如同愚公移山般的任务。仅靠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是无法完全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所以需要社会上各种力量的凝聚,也就是社会的捐助成立相应的社会专项基金来修复生态损害。特别是一些巨型企业,他们对地球生态环境的利用更多,理应负有更多的保护责任,另外这些企业已经很成熟了,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他们对整个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三)环境税

比起命令与控制手段,环境税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从事环境友好型工业,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具有直接的环境效应。国家应当针对污染企业征收相应的环境税,但是这个环境税的制定一定要合理,如果太高会对中小型企业造成负担,不利于其发展,此外一方面要考虑到生态环境自身的修复功能,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主动做出的一定的修复生态的活动可以考虑对该公司进行税费的减免。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可能造成污染的程度不同,也应该制定不同的税种,将环境税细化。还要考虑企业所在区域的环境生态服务价值大小、其环境敏感程度和环境容纳量,建立在生态相对脆弱的地区的企业被征收的环境税应当高一些,以此鼓励污染风险企业慎重选址,以求将污染风险降到最低。国家收取到的环境税应当用到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去,这样环境税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更加注重自己行为的环保性,另一方面也是将生态修复责任社会化,对损害进行分担消化。

(四)环境应急资金

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损害生态环境风险的企业,必须要在每年的收入当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环境应急基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可以不再存储),这一部分资金不能够被分红或者用做其他用途,只有当企业出现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需要修复资金时才能够应急使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让其在日常的生产活动当中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造成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在一旦发生生态损害事件这笔应急资金可以给企业一个缓冲的机会,防止在没有充足资金进行赔偿时企业直接破产。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生态损害的责任分担到一个较长的时间段种去完成,一个正常的企业即使其具有生态损害风险也不可能一次又一次的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那么在其没有损害的时间段里积累的资金可以分担某一次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在企业内部达到一个分担责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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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诗意(1997.10-),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