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与法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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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与法律

吴培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333)

摘要:时间具有规范意义,它是法律秩序的合法性依据。时间是法与正义的实现成本,维系着人们对法律正义必将实现的信念。时间又是一种话语,其背后蕴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

关键词:法律;时间;正义;时间观;法律信仰

一、时间的规范意义

在很早的时候,时间便被人们赋予了规范意义。人类的时间认知最有可能来源于对斗转星移、昼夜更替、季节变换等自然现象的直接观察。时间的流动是有规律的,它代表着一种不可抗拒的神秘意志。为了遵循自然意志,古人强调统治者的言行、政策与法律应符合天时规律。古代中国依据对天象与天时的观察,设计了例如“奉正朔”、“秋冬行刑”、“象四时以设官职”等法律制度。

遵守时间的秩序,既是对自然意志或神的意志的尊重,也使得人(尤其是统治者)自身的行为获得了最高理性的加被。近代科学兴起后,时间的神性光环渐渐消退。实行任期制的民选政府已经不再直接从时间上寻找自身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依据了。任何企图天长地久的世俗统治都难免沦为现代民主世界的“异端”或“僭主”。时间不再象征着永恒不变的最高意志,而仅仅是一种表示事物运动的符号。

与代议制机构的任期制形成对比的是,许多国家的法官是终身任职的。法官有职责维护法律传统的延续,同时又要密切关注当下的社会变动,在荆棘丛中为法律的生长开辟道路。作为统治法律帝国的国王,法官必须终身在位,以确保法律传统的稳定。这意味着时间的某种神秘主义功能依然留存于现代的司法制度中。

现代法律依然需要从时间中寻找权威的依据与变革的契机。时间的经过意味着秩序的形成。一种历史悠久的秩序给人一种感觉:它似乎起源于遥远的过去,且一直以来都是如此。时间是这种秩序的权威背书。习惯法与先例制度便是最好的例证。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法律秩序依赖于一个个先例的积累。遵循先例的做法被视作是一种遥远至记忆不可及的惯例,可见,先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依据来源于时间。此外,先占、时效取得等古老的权利取得制度也以时间为既有权利秩序的合法性依据。

一方面,时间维护着传统的权威,而另一方面,时间又是变革传统的力量。传统的延续很容易被时间洪流所侵蚀。所谓的传统,甚至可能只是今人的一种错觉。传统总是会被注入各个不同时间段的新事物,因而看似一成不变,却总是偷换门面。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必须经历变革,从而逐渐进化为更“良善”的法律。

二、实现正义的时间成本

古代的统治者努力地使自己的言行与天道保持一致,以冀其统治能够合乎天道而尽可能地长久。法律被塑造为上天意志的体现,司法活动也成了一种神圣化的仪式。例如,《周礼》所设计的司寇循四时以司其职;古代王朝的公堂之上也常挂着“明镜高悬”的牌匾,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告诫官员要明察秋毫,更在于向民众昭示司法者如神明般的洞察力。

然而,无论法律被宣扬得多么神圣与理性,普通民众并没有机会了解法典的内容,也便无法欣赏法律文本的理性设计。而司法腐败则让底层民众清醒地认识到官方说辞的可笑:“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民众不知道也不关心法律究竟是什么,他们只在乎“公道”或“天理”;或者说,在民众心目中,法就是“公道”或“天理”。“皇帝轮流做”,王法随着朝代的更替而变化;“一朝天子一朝臣”,衙门里的父母官来了又去。唯一不会变的,是头顶的老天爷。给民众带来希望与正义的不是法律,而是老天爷。有时候,老天会降下数量稀少的明君或清官来拯救庶民;而更多时候,老天通过不爽的因果报应来昭示冥冥之正义。

不通晓法典甚至不识字的民众无疑是“法盲”,然而,“法盲”却是最知“法”的人。在民众心中,“法”既是天理,则必然能得到实现。在理想与现实相乖违的世界中,正义从来都不能被轻易地得到。于是,信“法”的人们只能等待,将对法的信念寄托在时间上。

元代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蒙冤的窦娥在临刑前控诉天地:“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元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官员枉法裁判,小民无可奈何之,然而天地作为民众最后的救星,却为何不出来主持公道?难怪窦娥埋怨天地之不明。不过,她的内心深处,仍怀有希望:正义终将来临!虽然她不能活着看到公道,但总有一天会冤情大白。于是,她临死前罚下三大愿:一者,“要丈二白练,挂在旗枪上:若是我窦娥委实冤枉,刀过处头落,一腔热血休半点儿沾在地下,都飞在白练上者。”二者,“如今是三伏天道,若窦娥委实冤枉,身死之后,天降三尺瑞雪,遮掩了窦娥尸首。”三者,“我窦娥死的委实冤枉,从今以后,着这楚州亢旱三年!”果然,血溅白练,三伏飞雪,亢旱三年,一一应验。

之后,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奉旨巡查,窦娥的冤魂向之陈情。案件重审,真相大白,枉法的官员与诬告者遭到了法律的制裁。正义最终得到实现,在窦天章看来,这是王法的胜利:“今日个将文卷重行改正,方显的王家法不使民冤。”在百姓眼中,又何尝不是如此?窦娥的冤魂在离去前殷殷嘱咐窦天章:“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2]这是一场圣明君主与清官带来的胜利,归根到底,是天理的胜利。民众深知贪官污吏的存在使得公道难得伸张,但是他们心中始终渴望正义的降临,因为世间谁都难逃一死,任你多少贪官污吏都不能永世横行,而天理却是永恒不灭的。正义终会来临,只是时间问题。正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

时间解救了人们对迟来正义的信仰危机。时间被视作法与正义的实现成本,时间的经过成了法与正义实现的仪式。等待越是漫长愁苦,正义来临之时的喜悦不就越是弥足珍贵吗?在基督教文化中,末日审判是一件必然发生于未来的事。这意味着在审判日之前,世人的等待同时也是一场仪式性的考验。时间会筛选出义人与不义人,最终按照神的律法,一一定其归宿:“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启示录》22:11)时间是属于神的,唯有神才能定义时间的始终——“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我是初,我是终。”(《启示录》22:13)[1]神的律法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损丝毫,因为“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5:18)所以,随着时间的经过,地上的民谁也逃脱不了律法的最终审判。

现代法治信念依然需要时间之咒语来维持。民众期望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也常常以公平正义自许。然而,出于种种原因,这种美好的愿望让民众和法律自身屡屡碰壁。好在我们有耐心等待“蹒跚的复仇神”:正义虽拄着木腿,但终究能一步步走上法庭,赶到绞刑架下,将正义与不义之事公之于众,宽慰人心(冯象,《木腿正义》)。

在卡夫卡的故事里,一个乡下人前去求见法。站在法的门前的守门人说,现在还不能放他进去。于是,乡下人在门前日复一日地等着,直到奄奄一息,也始终未能见法一面。时间的咒语在无情的卡夫卡面前失去了魔力。没有时间的掩饰,法律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乡下人原以为任何人都可以晋见法,故不曾料想会被挡在门外,而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晋见法”正是法的承诺。守门人也一度对乡下人说:“如果你想进去,就进去吧,不必得到我的允许。”在故事的结尾,他甚至说出了真相:那道门是专门为乡下人而开的,除了他,没有人能获准通过那道门。但是,自始至终,守门人都没有许可乡下人进去。这便是法的自相矛盾之处,而时间对此无能为力。等待耗尽了乡下人的生命,也迎来了法之门的訇然关闭。

虽然故事结束了,时间却没有终止。正如乡下人临死时意识到的,这么多年来,除了他,竟然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无疑,在别的地方,还有千千万万扇法之门,各为千千万万前来求见法的人敞开着。在门洞的深邃处,传出一声声迫切的召唤:“看哪,我必快来。赏罚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启示录》22:12)

三、作为知识的时间

时间蕴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在古代,有关时间的知识被少数人所垄断。关于时间的知识大略可分为四种:解释时间的性质、始终等宏观问题的理论,计时法,天文学与占卜术。

时间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除了武断的哲学家与操权柄者,恐怕没有人敢说他能够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权力并不希望看到各种大相径庭的时间学说各行其是,因而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奉为权威。基督教世界曾将创世与末世审判分别视为时间的始与终。时间是属于神的,因而它具有强烈的教化意义。

计时法主要是关于制作与使用计时工具的知识,还包括天文学范畴内的历法。在中世纪的欧洲,时钟一度被教堂所垄断。至于天文学,教会禁止任何与圣经不符的天文学说;古代中国则将私习天文定为犯罪,唯恐民间透过天象窥见不利于帝王的信息。

占卜术是用来预测未来的知识,它诞生于人类企图管理未来时间的野心。占卜术大多与天文知识密切相关,星占术、手相学无不以天体作为神秘启示的渊源。例如,《周易》筮法之中便带有明显的历法“置闰”的痕迹:“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占卜术虽然在民间广为流传,但是统治者从未放弃对它们的控制。罗马教廷将占卜术斥为异端邪说,加以禁绝;而中国古代的帝王则十分迷信占卜,将其作为护国之术。一贬一褒,无非是权力对时间知识的控制。

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少数人对时间知识的垄断。钟表等计时器随处可见,现代物理学的时间理论也广为人知。至于占卜术,它对于政治与法律已经没有多大影响力了(至少表面上如此)。时间知识不再仅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然而,这并不是说时间已成为一种象征着普遍平等的符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时间是一种奢侈品。“时间就是金钱”的效率观念鞭策着人们将自己的时间规划精确到秒的程度。工人阶级被迫出卖其时间与劳动力,而“有闲阶级”则享受着悠闲而有品位的生活。虽然同等地度过一天24小时,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时间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通过斗争取得了诸如8小时工作制、休息休假权、工伤赔偿等劳动权利,但时间权利之普遍平等尚遥不可及。

时间话语权的斗争还以其他各种形式进行着。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哈耶克对传统的“自然”与“人为”秩序二分法之批判。哈耶克提出了“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形成与调整的社会秩序,有别于人为设计的秩序。个体对特定情势的应对促成了整体秩序的形成与调整,但是每一个体的所知仅限于其所能掌握的信息,并不存在一个能够超越时空而人为设计秩序的决策者。自生自发的秩序实际上是一种遵循历史规律的秩序,它的形成与发展依赖于时间的积累,而非个人意志的大跃进。

另一个例子是循环时间观与线性时间观的对立。循环时间观(cyclicaltime)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一般以之为“线性时间观”(lineartime)的相对概念。线性时间观认为时间是直线式向前运动的,而循环时间观则认为时间是循环往复的。基督教与近现代西方的时间观是线性的时间观,而古代文明尤其是东方文明的时间观则是循环的时间观。

循环时间观实际上含有一种东方主义的暗示:东方文明是陈旧停滞、日复一日的,与不断进化的西方文明相对立。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中,西方对此事件的分析就体现了循环时间观。当时的西方主流意见认为,中国文明过于古老,以至于无法接纳西方现代文明,才导致了排外运动。法国《虔诚者报》在1900年7月的一则名为《中国危机(反现代化的斗争)》的报道中评论:“中国比任何国家都要传统。汉语如此的困难,把中国人的思维都禁锢在一些既成的、守旧的想法中,外国引入的新鲜事物很难被接受。”

美国外交官安吉利(JamesBurrillAngell)在《大西洋月刊》上发文("TheCrisisinChina,"TheAtlanticMonthly,vol.86,issue516(October1900))指出,亚洲人的黄金时期与思想停留于遥远的过去,而欧洲人的时代与思想则属于未来。尽管如此,西方还是一度对中国抱有一定的期望:“我们曾与中国人相处得相当不错,曾希望他们会吸收西方的思想,然后我们便可以与他们友好亲密地生活在一起,这个过程可能是漫长的,但一定会发生。”然而,西方的美好愿景破灭了。中国人认为自己的古老习惯与制度以及帝国的完整与自治受到西方的严重威胁,于是便开始仇恨外国人。在安吉利看来,这些误解是由东西方文明之间的现实差异造成的。

至今,中国古代的时间观依然被认为属于循环时间观。例如,黄磊《历史循环论和他者》认为,从阴阳五行、天干地支、治乱循环等思想来看,中国传统的时间观与历史观都是循环的。曾剑平、廖晓明《时间观与民族文化——中美时间观比较研究》一文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时间的认识既有线性观念,又有循环观念;但更多的表现为循环时间观念。这种循环观念与汉民族传统的道家思想和阴阳五行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赵奎英《中国古代时间意识的空间化及其对艺术的影响》认为,中国古代的时间观虽然在小的时段内是向前推进的,但是在总体上却是一个“不断地向原点返回的可逆的过程”。何丽野《时间观:西方的“天人分离”与中国的“天人合一”》认为,从六十四卦的“卦气”、“五德始终”与老子关于道的说法之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时间观属于循环论。

与以上见解不同的是,吴国盛认为,中国古代时间观中的循环因素并不是严格、机械的循环(吴国盛,《时间的观念》,2006)。他指出:“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既有循环时间观,也有线性时间观,但它们都不是以极端的排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没有构成互相之间的激烈的争斗。”他认为,中国古代的“时”之标度体系是循环的,例如四时、阴阳五行与天干地支的循环,但是,“这些循环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是历史事件严格地再现,而是某种态势、倾向、气运等微妙因素的重演”。另一方面,在中国人的意识里,“历史是线性的,是渐进的、积累的”。可见,对阴阳、四时、干支等概念望文生义,从而认为中国古代的时间观属于循环时间观,恐有失严谨。

四、结语

时间是一座由印象、言语、观念、空间等材料构筑而成的迷宫,而法律不过是这座无限迷宫中的一扇门。门后的景象诱惑着每一个经过的求知者。不过,无论是否通过这道门,我们都始终徘徊于时间的迷宫之中,既无出口,也无入口。

作者简介:吴培琦,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