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环境治理浅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4-14
/ 2

黄河环境治理浅议

史伟

(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山东东平271513)

摘要:从黄河水污染现状出发,运用博弈论相关理论阐释了造成黄河污染的主要成因为黄河环境法制的不健全和现有环境法律、法规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与此相对应,黄河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力度以及制定一部统一的江河流域性管理法规对黄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黄河污染;染成因;染治理

黄河是中国的第二大河流,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海拔4500米的约古宗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和山东九个省(自治区)。呈“几”字形,向东注入渤海。黄河干流全长5464千米,流域面积79.5万平方千米,承担着全国15%耕地,12%人口及50多座大中城市的供水任务。由于她对中华民族的养育,自古以来我们亲切地称之为“母亲河”。但今天的母亲河的乳汁却因为人类自身的原因无法用来哺育人类,在悲痛之余也让笔者产生了些反思。

一、黄河水污染现状

根据《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黄河水系已属中度污染。44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36.4%、34.1%和29.5%。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黄河省界断面水质较差,14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占21.4%、Ⅳ~Ⅴ类占42.9%、劣Ⅴ类占35.7%。在省界断面中水质最差的为甘肃—宁夏交界的中卫下河沿断面、宁夏—内蒙古交界的拉僧庙断面、山西—陕西交界的河津大桥断面、陕西—河南交界的潼关吊桥断面和山西—河南交界的润城断面,水质为劣Ⅴ类;其次为河南—山东交界的刘庄断面和青海—甘肃交界的民和桥断面,水质为Ⅴ类;其余省界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据《200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黄河流域废水排放量达39.5亿吨,比2000年增加了13.8亿吨;主要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已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13.3%。河流污染伴随的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关资料显示,中国黄河流域的河水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15亿元至156亿元。黄河流域每年因水污染导致工业用水成本增高、产品质量下降带来的损失约23亿元至32亿元,黄河水污染给农业造成的损失每年最高达33亿元。不仅如此,沿黄地区许多农田被迫用污水灌溉,对区域内居民健康带来危害。据初步测算,区域内每年人体健康损失达22亿元至27亿元。黄河水污染同时还带来水资源价值损失、城镇供水损失,并增加了处理污水的市政额外投资,每年总损失近60亿元。如今,通过记者的镜头摆在我们面前的部分残酷现实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出现了“守着黄河买水吃”的怪现象;内蒙古包头市民吃不到一条黄河鱼;甘肃省白银市四龙镇民乐村“臭水入村、毒水浇地、脏水进肚”,黄河水成“三害”;山西省介休市松安村用被污染了的黄河支流汾河水浇地,致使200亩玉米及杨树死亡;山西临猗县牛杜村村民因黄河水环境被污染,年龄在40至60岁的村民中,患脑血栓、瘫痪和癌症的人数逐年增加。

二、黄河水污染的成因思考

(一)制度方面原因

在博弈论(GameTheory)中有一个著名的哈丁公用地悲剧理论.理论提出者哈丁利用一个牧场放牧牲畜的模型,揭示了当众多消费者共同面对一种对公众开放的资源的时候,必将会出现滥用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因为草场是公共的,畜群是私人的,每个牧民都从私人的牲畜中获得直接利益(因为多养一头牲畜就多一笔收入),而只承担由于过度放牧所产生成本的一部分,这就促使每个牧民饲养更多的牲畜。由于个人的边际成本小于社会的边际成本,纳什均衡的总饲养量大于社会最优的饲养量,黄河水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企业和个人都会为了自身收益最大化而无限制地向河流中排放污水,也会只考虑自己的方便而向河水中乱扔污物。这会导致环境的外部不经济,生产者和消费者最终都无法使用河流水体。解决办法是重新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实现环境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也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对此,实际的措施是明确黄河所有权并使之具体化,同时公共管理机构或通过制度创新,将河水的清污费用“内化”为企业的成本,或是通过制裁措施增加个人污染河水的成本。没有这些措施,黄河就会像“哈丁公用地悲剧”一样被人们共同破坏。而我们针对于黄河水污染的治理在制度上缺乏统一性、明确性。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由于没有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造成了事实上的主体虚空,形成了自然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又由于缺乏专项立法的保障或自法本身存在着法律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环境资源法律基本上没有明确运用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模式,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内在统一;法律和政策的制订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度和公众的接受度还不高等原因,难以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黄河沿岸的环保部门对区域内的黄河都负责,又同时每个环保部门又都不负全责。也就出现了上个黄河区域的水污染还没治理,下个区域的黄河水又被加重污染,谁都没有对黄河的污染负责的现象。所以,目前黄河的“哈丁公用地悲剧”状态依然存在。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史伟(1981年—),山东梁山人,长期从事工程运行与建设管理,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