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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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张小华

随着施工合同管理的不断完善,工程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工程索赔。根据笔者对工程索赔经验,本文简单介绍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的一般过程和管理程序,以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公路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作为合同管理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经常发生而且是一种正常经济补偿行为。在我国公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方的行为还都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得很多索赔得不到受理和批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业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于重大、主要方面掌握着主动性,运用FIDIC条款时,往往带有中国特色、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承包商往往不能按中标承诺配齐相关人员、机械、设备,索赔意识不到位,同时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应该坚持的索赔往往不敢提出,或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第三方面是监理单位,往往不能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来维护业主、承包商双方的利益,而是倾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这就使原本很正常的索赔工作变了质。因此,探索工程索赔及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程索赔应掌握的原则

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即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索赔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工程管理中,一般索赔的方式可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单项索赔单一且及时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解决起来比较容易。而综合索赔由于涉及事件多,处理不及时,且纵横交错,导致难以准确地进行分项记录和收集资料、证据,所以不太容易索赔成功。采取这种方式,如无特定情况被迫采用,一般不宜采用。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这样,监理工程师就可以通过意向书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形成大致了解。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还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产生公路工程索赔的原因

根据FIDIC条款管理的招投标办法,公路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由于特殊风险和事先不可预见的地下条件或实物障碍引起的索赔;

2.国家政策、法规变更引起的索赔;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4.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

5.合同文件矛盾引起的索赔;

6.设计中的严重缺陷,表现在建设方受资金限制,采用控制投资的方法进行工程设计,而对一些需特殊设计的路段(如地质水文不良)未进行特殊处理而引起质量问题的。

四、目前索赔中存在误区

从目前索赔的现状来看,许多单位在索赔管理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五、加强工程索赔的几点建议

在公路工程承包中,为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工程效益,承包商应当把索赔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承包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强对索赔的管理工作: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承包商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工程索赔的成功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认真做好事件发生记录,并详细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看是否存在索赔机会。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大小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并明确合同管理收集资料的范围。在管理体制上,承包商应当实施层层负责、各司其责的办法,也即责任到具体施工负责人、具体施工人员,形成一个由下到上的合同综合管理网络。

2.加强施工管理,增强合同索赔意识,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按期、按质和按计划完成任务。承包商要加强施工管理主要应该在施工组织方面下工夫。在加强施工管理的同时,在思想意识上要有工程索赔的观念,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合同管理人员作好日常施工管理记录,注意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情况变化,看是否影响工程进度和增加工程成本,并分析产生的原因,然后结合合同条款,分清造成进度延期或增加工程成本的责任,最后决定是否提出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