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商贸与会计
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