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社区矫正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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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社区矫正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张要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创新

中图分类号:G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5-0022-03

社区矫正,又称社会内处遇、社区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通过把罪犯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以实现既惩戒罪犯、彰显法律权威,又能够使罪犯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一致、实现从犯罪人向社会人转变的目的,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罪犯重返社会过程中体现了特有的价值。[1]

一、兵团社区矫正试点的基本情况

(一)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启动

2007年4月5日,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在八师石河子市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兵团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在石河子市老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开展,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民政、社管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将共同配合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并将通过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劳动和保障部门、社管办和民政部门还将协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

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石河子启动后,农八师政法部门及相关部门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使得试点工作顺利展开。经过五个月的实践与探索,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八师石河子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明确了社区矫正组织、队伍的组建及其职责,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至此,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走上了正轨。

(二)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逐步推广

经过在农八师石河子市一年的试点,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制度,初步具备了扩大试点范围的条件。2009年3月,兵团司法局召开会议,要求兵团各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推进社区矫正。

接到启动社区矫正试点通知后,各师积极筹备,选择本师条件较好的单位率先试点。农一师司法局及时选定适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十团、十二团为师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并制定了试点单位工作实施细则。农二师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农二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定了农二师二十九团、三十三团为农二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单位。农三师办公室印发《农三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师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在图木舒克垦区中心团场四十四团、五十一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农四师召开全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部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农四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农四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对全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六十四团、六十六团、七十六团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农五师确定了八十一团、八十四团、八十九团为试点单位。农六师五家渠市结合师市实际,全面部署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定了《农六师五家渠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奇台农场、芳草湖农场、一○三团和五家渠市军垦路街道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并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农七师确定一二五团、一三○团、一三一团、一三七团为试点单位,并制定了《农七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社区矫正的任务、程序、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农八师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石河子市扩大到一二一团、一四八团。九师司法局结合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职责的基础上,起草了《农九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以师党委政法委名义下发师属各单位,启动九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定一六五团、新华路社区为试点单位。农十三师在火箭农场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十三师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印发了《十三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火箭农场为师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各师均出台了社区矫正文件,确定了试点团场和街道。至此,已确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团场、街道有28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兵团各师全面启动。

(三)兵团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经过六年的局部试点转为全面试行。截至2009年底,兵团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近三年时间,经过三年的试点,兵团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结了一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摸索出了一条社区矫正的可行之路。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3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兵团各师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标志着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和国家保持同步。

兵团各师在接到《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后,立即进行组织部署,农一师根据文件精神,组织师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六部门联合行文《农一师阿拉尔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并结合《兵团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定了《农一师阿拉尔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对师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师市的全面试行。农二师党委政法委转发了《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检察分院农二师公安局农二师司法局农二师监狱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二师范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其他各师均依照文件精神发文并组织实施。至此,兵团的社区矫正开始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的平稳过渡。

二、兵团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

(一)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全国各地的实施条件也大不相同,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有着很大的工作难度。兵团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和试行上均没有采取一哄而上的过激行为,兵团各级领导本着谨慎和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稳步推进的理性行为。比如在社区矫正试点的启动上,兵团没有选择过多的试点区域,只选择了农八师石河子市老街街道办事处启动,集中力量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研讨。经过一年多的石河子试点后,在总结经难和制定制度的基础上,才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推广到其他各师。

兵团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力求将各种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以获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农二师在社区矫正试点中严格遵守五项要求:第一、明确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第二、明确公、检、法、司、监等成员部门的职责,积极配合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建立社区矫正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矫正过程中的脱管、漏管、不服管教等问题。第四、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季将有关情况上报到检察机关,接收司法监督。第五、落实奖惩措施:对于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定期予以表彰,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

农五师八十九团司法所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根据兵师社区矫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成立了由司法所牵头,政法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摸底建档,收集了被矫正人员的照片及监督他们的亲属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每一名被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基本情况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和每一位矫正人员及他们的亲属见面谈心,并与他们签订保证书等一系列的建档工作,逐步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农二师二十九团自被列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以来,以“五化”工作法(矫正手段人性化、帮教力量多元化、日常监管制度化、矫正基地固定化、社会评估体系化)实施社区矫正,凸现依托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先后调动全团57个社区参与,帮助5名矫正对象自谋职业,为7名矫正对象解决住房、贫困、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12个。至目前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名,实现了零重新犯罪。

(二)探索出了一系列的适合兵团体制及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和其他省市相比,兵团的管理体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兵团各师在社区矫正试点中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兵团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农八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详细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等,为兵团其他各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了可行的经验。

农九师司法局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执行一项办法,签订一份责任书、采取七项措施的“117”工作模式,全面推进辖区单位社区矫正工作。其具体内容为: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严格执行九师出台的《农九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司法局党组与试行社区矫正单位签订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书,试行矫正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以下七项措施:1、社区接收服刑人员后,由司法所及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对其进行一次法制教育;2、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一个矫正方案3、社区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个人在辖区内去向;4、司法所与社区联合每月进行一次走访;5、矫正对象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个人情况;6、团矫正办公室和社区工作人员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定等;7、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归档、装订全部按矫正办公室统一标准操作。

农七师制定了详细的《农七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共有八章三十一个条款,内容涉及社区矫正的全过程。该《细则》将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中,为解决矫正对象的帮扶问题提供了平台。

三、兵团推行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从社区矫正的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了三年多时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同时暴露了诸多的问题和困难。

(一)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矫正资金缺口较大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兵团司法系统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兵团各团场、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为2—3人,除社区矫正工作外还承担其它多项职能,人力不足。另外,社区矫正工作岗位需要法律专业人才,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方面人才,但这类人才基层司法所非常稀缺,且暂不能够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解决问题。

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但目前兵团还没有专项的社区矫正经费,主要靠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衔接缺乏制度约束,存在漏洞,各部门的协调不理想

衔接问题主要存在于交接环节的衔接上和监管环节的衔接上。交接环节的衔接工作做不好就会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管环节的衔接工作做不好就会令整个日常矫治工作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目前兵团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疆内的监狱、法院建立了一定的交接程序,使得在疆内服刑的人员或疆内法院判决的服刑人员转入社区矫正后能顺利交接。内地的审判机关或监狱、看守所与矫正机构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办法,因而造成部分矫正对象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存在脱管、漏管现象;个别司法所由于日常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或根本虚假,致使一些矫正对象没有或不愿接受矫正,存在脱管、漏管现象。

从现有的法律和相关文件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上级下发的文件都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但当前基层事多人少,部门间各自为政的情况较多,协同配合的情况都会大打折扣,相关政法部门客观上存在把矫正对象移交给司法所以后就很少问津的现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顶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三)人户分离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目前对于矫正对象外出打工是否允许及如何进行社区矫正,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推断,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打工是不允许的。但从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的宗旨和目的方面考虑,应予允许,否则有可能违背我国设立非监禁刑刑罚制度的初衷,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有可能使其生活陷人困境,使其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我国正在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就业政策和就业方式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下岗人数和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的难度正在加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打工才能维持生计。矫正对象一但离开户籍所在地,对他的执法活动就有了障碍,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现象实行跨区县委托管理[2]。这一做法的初衷是想节约成本,增强监管力度。但实际操作中,异地委托经常导致有管辖权的矫正工作机构推诿扯皮,漏管、脱管现象,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实际居住地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在户籍地或案发前工作单位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如果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其管理难度会更大,成本也更高。因此,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是摆在矫正机构面前的难题,处置不当,会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兵团进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以规范化司法所的创建为契机,强化矫正队伍建设,理顺资金渠道

司法部正在全国推进规范化司法所的创建工作,因为司法所承担了社区矫正的主要日常工作任务,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对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一次空前的机遇,兵团司法行政机关应紧抓这一遇,在各个中心团场建立规范的司法所,配备相应的社区矫正专业技术人员。

首先要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梳理和整合,成立专职的社区矫正队伍,并根据专业特长定岗定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专业技术岗位的持证上岗。

其次,各师要分析社区矫正岗位的人才缺口情况,申请增加行政编制或建立事业编制,根据专业需求招聘法律类、教育类、心理学类或社工专业人才,以解决社区矫正人才奇缺问题。

最后,要对社区矫正的各项经费进行独立核算,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以实现社区矫正经费的专款专用。

(二)清理各类矫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统一的社区矫正运作机制

在兵团社区矫正试点启动阶段,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个师都出台了多个制度或实施细则,甚至试点团场也制定了不少的实施办法,使得兵团的社区矫正呈现出诸多不统一的现象。现在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全面试行阶段,应组织社区矫正专家学者对各师各团的制度、细则和办法进行梳理,针对兵团的特点,依据司法部及中央其他部委关于社区矫正的文件规定,制定出适合兵团的社区矫正暂行规定,逐步形成一个规范、科学、统一的社区矫正动作机制。

(三)部门间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力度

首先应该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社区矫正的对象则来自于监狱的刑罚执行变更或法院的判决,因此这四类机关在社区矫正中都担当重要的角色,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

其次,对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等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法院以法判决产生,二是由监狱、看守所在刑法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要联合制定出科学严谨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制度,尽量避免产生衔接上的漏洞,让每一个矫正对象都能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再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均应有法可依;

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考核奖惩制度和后续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应该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制度,以直观量化的方式反映矫正效果,同时以奖惩的方式来调动矫正对象配合矫正的积极性,建立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并对解除矫正人员就业予以一定政策倾斜。社区矫正机关在执行矫正刑期间培养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能力,一要适当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就业指导;二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其自尊心和自信心;三要进一步完善回访制度,及时了解解除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

实行累进处遇制度,既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恶习、危险性等因素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到级进行矫正,每一等级有相应的条件和处遇,根据其在矫正中的矫正效果和表现进行从严到宽的级别递进。[3]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它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又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公正廉洁执法,因而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兵团各级领导与部门要紧抓新疆跨越式发展和规范化司法所创建这一历史性机遇,加快社区矫正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使兵团的社区矫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22.

[2]史亚杰.社区矫正理论基础分析[M].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6.

[3]赵新东.社区矫正管理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6,118.

*本文系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级课题《兵团团场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研究》(编号:JZ201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要平,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管教研室,讲师。

作者单位: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五家渠邮编831300

PracticeandTheoryExplorationonImplementingCommunityCorrectioninXinjiang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Corps

ZHANGYao-ping

(TheSergeantCollegeAttachedtoXinjiangCorps,Xinjiang,Wujiaqu831300,China)

Abstract:Sincethecommunity’scorrectionworkofXinjiang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corps(hereinafterreferredascorps)hasbeenstartedin2007,aftermorethanthreeyears’practiceandexploration,therehasaccumulatedmassivecorrectionexperience,andexposedtheproblemsanddifficulties.InOctober2009,thesupremepeople'scourt,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theministryofjusticejointlyissuedthe“nationaltrialcommunitycorrectionadvice”,whichdemandtheoverallnationalcommunitycorrectioninsteadofinonlysomeplaces.Accordingtothe“Advice”spirit,thecorpsdemandsfortheoverallnationalcommunitycorrectionfromMarch2010tobaseXinxiang’sleapdevelopmentandtheconstructionofjusticefornewopportunity.

Keywords:communitycorrection,pilotproject,experience,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