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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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吴美玲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并列的一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及对其缺陷进行分析和思考,将有利于理解与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可归责事由;适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有三种学说,一是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的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是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说,三是多元归责原则说,其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简介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他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可见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特征,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二,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定特殊的。第三,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此外,其法律特征则包括以下四点: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其适用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二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关键要件;三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四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不具有惩罚功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

行为人的可归责事由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事由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行为或危险物品即使尚未发生对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损害,也包含着产生损害的极大可能性,这种危险是“高度”的或“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并且只有他们能够防止和控制危险发生;二是存在在先的法律关系(如雇佣、监护等),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一方主体对实施加害行为的另一方主体具有控制力;三是就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地位等相比较,行为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获得利益但需要承担风险,这也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方法、责任限制、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四大方面。

在适用范围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案件: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法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3、高度危险制人损害条件;4、环境污染制人损害案件;5、用人单位责任雇佣;6、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制人损害责任,但其中动物园动物制人损害责任则使用过错推定。无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受害人一方对行为人一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被侵权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过错的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证明的内容是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或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而不是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体现的是责任限制。最后,不承担责任的条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此外,我国《铁路法》也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则是指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的相关探讨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诸多争议中,能否存在免责事由属于较有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存在免责事由的学者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但其中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失责任原则非绝对,各有其免责事由”。否定的学者们则认为,只有无免责事由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反之,只要存在免责事由的责任就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一系列免责事由,究竟该怎样处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许多学者对此都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全面观察与探讨。

经过对文献的查阅与思考,我认为免责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它是一种民事责任成立后法律为平衡和保护行为人的利益、作出的让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实。就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既要加重行为人的负担从而使受害人能够获得救济,同时也要考虑危险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使其因负担过重而无人实施,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而实现该功能的最理想的手段,应该就是法律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再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应该有免责事由。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各种制度保障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使行为人增加了责任的风险与负担,但商品的价格机能、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安全制度也转嫁、分散了损害,行为人因侵权或违约致损,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市场价格将该损失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消费者,在责任保险制度下,行为人填补损害系采用分散方式,也将损害分散给社会大众。社会安全制度系基于社会福利思想而建立的体制,为受害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各种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了现实基础,促进了该原则的进一步确立与发展。

结语:

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是被侵权人的损害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简化了诉讼程序,使法庭不必对有关侵权人的过错进行听证审理。它虽然对行为人的制裁和教育作用有限,但它适应了社会对不幸损害合理分配的需要,特别强调了分配的正义性,因此其存在价值是不容置疑的。此外,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做到真正的司法公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违约责任论》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孔祥俊,中国法学;

[3]《违约损害赔偿研究》韩世远,法律出版社;

[4]《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原因透析》翁连金福州大学法学院;

[5]《论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妥当性》成勇2009.01.079;

[6]《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与厘定》雷群安韶关学院法学院;

[7]《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雷群安韶关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