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发展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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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发展对策研究

冯佳钰

关键词:众筹网络融资发展对策

一、众筹网络融资概念

目前,我国对众筹尚没有权威的、严谨的定义,百度和新浪百科把众筹定义为:“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这一定义与MichaelSullivan的构想存在很大的偏颇,同时,这一定义也反映了众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募捐和纯粹的实物购买性质。①

维基百科中对众筹的解释是:通过互联网、社交网络来聚集个人资源以扶持其他组织或个人,众筹可以运用于救灾、公民新闻、艺术家支持、政治运动、创业投资、电影或免费软件开发发明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本文认为,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是一种科技融资创新,是指一群人通过Internet为某一项目或某一创意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取代诸如银行、风投、天使投资这类公认的融资实体或个人,其基本模式是项目发起者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投资者则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

二、我国发展众筹网络融资的必要性与风险

(一)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首先,众筹融资模式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展创业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如果能够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就能够推进小微企业的成长,从宏观上来讲就是促进了我国创业型经济的发展,这与我国支持创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和理念相适应。因为创业型经济具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扩大社会就业的显著作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和重要的推动力。当前,创意很多,技术很多,但缺乏足够多的把创意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践。创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效的政策支持,更加需要大众参与其中,共同营造创意、创新和创业的氛围。众筹模式的创意来源于大众,支持者也来源于大众,项目和资源来源广泛,汇集了大众的创新成果,筹资的门槛低、障碍少,有利于活跃创新市场,迅速激发大众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创意,形成大众为基础的生生不息的创业文化。

其次,众筹融资模式是金融行业降低信息传播成本,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需要。众所周知,信息是金融市场框架的核心,传统金融市场主要通过发行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并建立金融中介、信用评级公司等机构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众筹模式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融资信息,一方面,互联网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和一定的社交功能,信息传播更为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交互性强,用户使用众筹平台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项目发起人除了在计划中阐述项目的优势,还能借助众筹平台,借款人与投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进行高效的交流互动。如“大家投”网站上的“微星辰”项目,四天内筹集五十万元,浏览次数达到几千次,在筹集资金完成的同时,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再次,众筹网络融资的规范化发展是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拓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更多闲散的民间资本,如果这些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就会导致资本市场低迷,甚至还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众筹融资模式便为这些资本提供了规范化的投资渠道,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良好的推进作用。

最后,众筹融资模式是消费者参与和个性化定制的必然产物,众筹平台不仅仅为项目发起者提供了一种融资管道,也为投资人提供了对于产品个性化定制的途径。众筹网站为这种满足需要的个性化定制的低成本运作提供了可能性。在众筹网站上,一些原本面向小众的产品被放在这一平台进行推广,满足了投资人的各类需求。

(二)我国发展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问题可能是众筹网站发展所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因为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未受到法律保护。众筹网站通过向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促成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最终使投资人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投资人从事的是股权投资行为。因为资金来源于大众,对象不特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发行,必须要经过批准。可以说,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行走在法律模糊地带,与非法集资只是一步之差。

2.信用风险

在众筹项目中,项目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实际上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基于网络社区建立起来的,这就产生了信用风险,因为网络社区成员间人际关系脆弱,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水军、网络推手也可能介入到项目推广中,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非常严重。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项目发起人作为资金筹集者,只需向众筹平台提交信息并通过审核后便可以开展融资。这在便于发起人融资的同时也为支持者增加了风险。③主要体现在:一,发起人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二,发起人获得筹资后,资金的用途、流向的真实性;三,发起人承诺的回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这些均为发起人提供了巨大的违约收益,而违约成本却很小,促进了发起人信用风险的发生。

3.知识产权风险

众筹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知识和创意的尊重,是鼓励创新的手段,其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发起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并实现创意,而支持者的目的在于支持创意,并获得回报。发起人为了顺利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以及获得支持者的支持,需尽可能充分的展示项目创意及可行性。然而这些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平台项目展示期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创新性众筹项目方面的缺失增加了发起人知识产权风险,降低了发起人创新的积极性。

4.管理风险

对于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融资是为了获得资金的保障,项目经营才是最重要、最困难的过程,而管理风险是由于项目发起人因管理不当而给支持者造成损失的风险,这是众筹项目中最直接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在:第一,项目发起人的素质风险。发起人应具有敏锐的洞察力、高超的组织能力和果断的魄力,若是自身综合素质有限,则会导致经营失败;第二,组织风险,发起人团队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的失败;第三,项目展示过程中,被他人模仿或改进,影响了项目经营市场前景。这些管理风险直接影响了项目能否顺利、及时、成功的落实,也决定了支持者能否获得后期的回报。

众筹融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其不确定性更大,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在后续的发展中,必须加以防范。

四、我国众筹网络融资发展方向与建议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一方面有利于创业者低门槛高效率融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挑战了传统的投融资监管体系,其能否广泛推广仍是个未知数。同时,由于我国监管存在漏洞,增加了主体的运作偏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可能,也会使相关客体的利益遭受侵蚀。因此,解决现存的监管漏洞是我国众筹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众筹平台的建设,促进其良好发展。因此,本文主要从监管方面、众筹平台建设、法律规制三个方面,探讨我国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发展对策问题。

1.完善众筹相关立法

由于众筹模式是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所以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与众筹相关的法律,相关的法规也仅限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对筹资模式的约束,还没有关于众筹的特殊性法规,但是众筹这一网络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模式具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普通法很难全面的、具体的对众筹的准入和运作起到约束和促进作用。因为缺乏相关的合法性认可,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处处受到限制,极大阻碍了其合理化发展。④因此,我国必须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明确众筹的性质,对众筹的性质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众筹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针对众筹网络融资模式补充性法规。

2消费者是众筹项目的支持者,也是决定项目筹资成败的核心,因此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应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对此,一方面,我国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应涉及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资金的管控、信息和支付的安全;平台的功能定位以及具有操作性的流程规范,从而避免欺诈,并使出资人掌握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还要从出资者本身考虑,加强消费者教育。为更好地培育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举办论坛、培训等方式对股东、出资人及企业进行相关培训,让消费者理解众筹融资的商业模式,明晰众筹融资的风险与收益等,避免盲目投资。

此外,目前项目回报的发放缺乏监督和强制性措施,政府部门或是筹资平台可以设置举报电话、邮箱等对没有实现事先承诺的回报的项目发起人强制性的执行相关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建立科学评估机制,提高众筹项目进入门槛

众筹可以说是一种基于信用筹资的方式,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审核主要依据的是“信任”。⑤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信用体系。因此,这要求我国建立一套系统的项目评估机制,引入到众筹融资平台中,并且法律应授权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平台准入机制,限制曾经有过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人员进入这一领域,要求平台具有较高的注册资本,从根本上预防平台与投资者相互串通。

4.发挥众筹融资平台的作用

众筹融资平台是众筹项目筹资的载体,不仅仅是项目资金筹集阶段的桥梁,在后续项目的经营管理中也应该参与其中,甚至负连带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优质性和可信性,也能够促进筹资平台时刻关注项目的进程,起到辅助和监督作用。本文认为,具体措施包括:

首先,项目的审核与第三方全委审核机构合作或者独立完成,但如果项目的可信性出现了问题,那么筹资平台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目前我国的融资平台规定项目发起人在设定期限内筹措的资金达到设定限额就算项目发起成功,在项目发起成功后就会一次性的把筹集的资金全部交给项目发起人,且项目发起人还可以取现,这为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文建议项目的资金可由筹资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保管,依据项目进展分批划拨给项目筹资者,筹资人申请项目资金必须出具现有的项目运作成果。这样一方面确保了部分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促使项目发起人定期完成项目,同时也利于对筹资中筹资的多于预设的资金进行监管和处理。

再次,作为筹资平台,不能脱离项目本身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项目承诺的回报无故逾期,或者出现不法行为,那么除了强制要求项目发起人承担相关责任,对筹资平台也要设定惩罚措施。例如,针对项目发起人逾期发放相关回报的行为,可以设定违约金,按照逾约天数和事先设定的比率确定项目发起人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既能保证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又能督促项目发起人尽快完成项目,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注释

①郭迎雪,陈辉:《论我国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商务信息化》2014年第7期,第36-37页。

②王晓曦:《我国政府融资平台的制度缺陷和风险机理研究》,《财政研究》2011年第6期,第59页

③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第102页。

④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企业经济》2013年第8期,第83页。

⑤沈阳,周琳达:《中国众筹新闻的萌芽之路》,《编辑之友》2014年第3期,第69页。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李有星:《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彭冰:《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期刊类

[1]叶斌:《网络融资模式——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新探索》,《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石五学,武鹏:《五方联动的新网络融资平台构建:化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财会月刊》,2012年第5期。

[3]王敏:《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探讨》,《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4期。

[4]曹小林:《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多重维度,不只是电商的拓梦》,《互联网周刊》,2012年第23期。

作者简介

冯佳钰,女(1995—),甘肃正宁县人,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