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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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

郭丰高海峰

郭丰高海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456250)

【摘要】目的本研究针对现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探讨通过对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以强化,对其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等,以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以及科学性,防止或减少不当鉴定案例的发生。

【关键词】人身伤害伤情鉴定常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R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52-0261-01

在法医临床检定工作实践中,会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关于人身伤害的伤情鉴定案例,检定结果作为一种司法文书,其能对伤害案件的性质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1]。因此,如何科学、公正的就人身伤害的程度做出检定结论,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现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展开讨论,报告如下。

1鉴定标准把握不到位

法医鉴定工作中最为常见的问题是对鉴定工作人员对鉴定标准理解不够透彻,把握不够准确,因而放宽了使用标准,草率做出鉴定结论,改变了事件的性质,进而导致本身简单的民事纠纷直接上升为刑事案件。如鼻骨骨折与眶壁骨折的鉴定,当鼻骨骨折未出现塌陷变形、未影响到外观、无需进行复位矫正,或仅出现眶内壁轻微挫伤、细微骨折裂缝的,均鉴定为未达到轻伤标准,只有鼻骨发生粉碎性骨折、鼻部出现塌陷变形,影响到通气功能,需要进行复位矫正或出现眶壁明显骨折才能达到轻伤的鉴定标准。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容易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造成不公正判决。又如,考虑到损伤情况的千变万化,标准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尤其是一些较为少见或罕见的损伤,如外伤性肠梗阻、女性生育能力丧失、人工假体损坏以及放射性损害或有毒物质中毒等造成被鉴定人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其损伤程度在新制定的《标准》中均无具体条款规定,此时鉴定工作人员就可采用新《标准》[2]中“罗列式”方法规定进行鉴定。而这就要求鉴定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标准》中的相关鉴定条款,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2鉴定资料采集的局限性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工作人员仅依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病例及相关影像资料,不做深入全面的检查及复查,由于不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水平、医务人员的经验以及层次的差别等会造成病例资料的不完整,与实际之间存在出路[3],且不乏有误诊及漏诊的现象,而工作人员根据收集的这些资料进行检定,其结果自然有失科学性。如在对腓骨骨折情况进行鉴定时,其直观鉴定结果主要依据X线片检查显示,但在不同的医院、不同的医师、不同的时间以及不同的检查方法和角度出具的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是否存在骨折、骨折数目以及骨折类别等之间的差异,能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对于该种情况,鉴定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伤情鉴定的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多体位、多角度的X线平片复查,方能得出准确的检查结果,防止出现漏诊及误诊。

3缺乏认真甄别资料的耐性

部分伤情鉴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缺乏耐性,或疏忽大意,未对已有病历及相关影像资料进行仔细鉴别,而盲目做出鉴定结论,造成较大的失误和难以想象的后果。如对于肋骨骨折以及脊柱椎体压缩骨折进行鉴定时,工作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鉴定其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尤其是当被鉴定人是老年人时,由于老年人机体的特殊性,其机体功能及构造处于逐渐衰退的过程,退变性压缩较为常见,在鉴定时仅需要给予CT检查或应用核磁共振成像技术检查即可鉴别出骨折的新旧程度。如不认真进行鉴别就可能导致较严重的问题,如80岁的老年人出现椎体陈旧压缩骨折被错误地鉴定为轻伤,则就会导致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着判定结局。

4随意放宽鉴定标准及鉴定不当

有些鉴定人受到股份中人情及关系的影响,将鉴定标准随意放宽,徇私情进行人情鉴定,更有甚者,个别鉴定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毫无职业操守,亵渎司法神圣,未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惜借用假资料进行虚假检定,从而干扰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形象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关利益,给司法鉴定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总之,在司法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一定要本着科学公正的态度,规范自身行为,认真学习及掌握新的鉴定标准,并做好新旧损伤标准过渡的相关工作,对于损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要自然采用新的标准,损伤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的要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对于未经审判或正在进行审判的案件鉴定仍沿用旧的标准,但如新标准中相关规定其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4]。但无论是新标准还是旧标准,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均要本着对被鉴定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精神,严谨、科学的对鉴定资料进行分析与甄别,杜绝鉴定工作存在虚假性,防止出现各种鉴定问题以及不当鉴定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延福,吕松,潘启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J].医疗装备.2012,09(15):57-59.

[2]冯建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新规[J].检察日报.2014,01(25):04-05.

[3]杨永华,王宏平.伤情鉴定中强制鉴定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6(20):624-625.

[4]李卓凝.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J].人民法院报,2014,22(0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