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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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责

问题:甲某、乙某二人之间有矛盾,于是甲某在丙某的车辆上悬挂侮辱乙某的标语。丙某与乙某也存在个人恩怨,在看到车辆上悬挂的标语后,不但没有进行清除,反而开车四处传播。乙某将丙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清除标语,丙某以不是自己悬挂为由,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拒不履行清除义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要求丙某履行清除车辆上的违法标语。(注,现在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甲某悬挂标语)

解答:根据本案的案情,甲某在丙某的车辆上悬挂侮辱乙某的标语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发现其车辆上悬挂侮辱乙某的标语时,并未及时清除,而是开车四处传播,丙某的行为可以说是对甲某侵权行为实施的帮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甲某和丙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乙某可以单独要求甲某或丙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甲某和丙某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丙某以不是自己悬挂为由,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其有责任立即停止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